清流雙月刊 NO.31

15 No.31 JAN. 2021 之 新思維 為基礎 人權保障 建構以 ◆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 柳金財 制定國安法前加強與公民對話, 避免損及公民權 要完善建構民主防衛機制,首先政府 應加強與公民社會對話,避免因捍衛國家 安全而損及公民權維護。國家安全法制涉 及一系列相關法律修訂與制定,但此類法 律制定過程往往凸顯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 相悖離的「二元悖論」困境。目前《國家 安全法》、《刑法》,對防範內亂罪與外 患罪已有規範;政府亦參酌各國立法經驗, 制定「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值得 關注是,無論是澳洲《外國影響力透明化 計劃法》使用「外國影響力」或美國採取 的「境外勢力代理人登記」,皆曾被質疑 恐有限制公民權保障之嫌。故相關國安法 制應避免運用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也應避 免給予政府過大行政裁量權;同時也應強 化司法獨立審判權。 政治運作通則顯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故民主國家與 公民社會良性互動,必須建立在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制度,藉此限制政府機 構及官員權力濫用,規範國家權力運作邊界及保障公民權。 國家安全 民主與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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