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1

17 No.31 JAN. 2021 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 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此外,〈監察法〉明定監察院調查權 之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 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 則。雖然法源賦予調查私人,但人權會調 查未來還是以公部門為主,私部門是例外 中的例外,且糾正、彈劾還是回到監察院 常設委員會,對私人侵擾降到最低,避免 外界產生監察院、人權會擴權之疑慮。 清晰確定國家安全概念 再者,界定國家安全概念應清晰確定, 不應是一種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易造成行 政裁量權擴大,導致國家權力不當介入及 濫用。根據《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 稱〈公約〉)第 19 (2) 條保 障表達自由,「包括以語言、 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 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 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 及思想之自由」。若要限制 新聞和表達自由須符合〈公 約〉第 19 (3) 條規定:「經 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 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 生或風化」所必要。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 要,各國政府可以限制新聞和表達自由之 合法目的,但此應參酌國際標準。 進一步言之,《錫拉庫扎原則》規範 「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 獨立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脅」(第 29 條) ; 《約 翰內斯堡原則》規範「合法國家安全利益」 包括「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免遭武 力或武力威脅,或保護其回應來自外部(如 軍事威脅)或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 府)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能力」,只有基於 上述「國家安全」理由始能合理限制某些 公民權利。換言之,「國家安全」概念在 國際規範中並非無限上綱延伸其內涵,主 要侷限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 獨立。 在民間團體與各界積極推進 20 年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2020 年 5 月正式成立,寫下臺灣人權史上劃時代的新歷程。(圖片來源:總統府, https://www.flickr.com/photos/presidentialoffice/50175370601 ) 民主與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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