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1

23 No.31 JAN. 2021 1 情治與犯罪偵查所受制約不同: 情治業務是考量 局勢,而非考量法律,犯罪偵查受法律制約。 2 司法管轄權範疇自應受法令約束: 海外工作因地 制宜,非屬討論範疇,惟本國司法管轄權所及之 處,自應受法令約束。 3 比例原則仍是選用調查手段原則: 採取調查手段, 應符合目的性,考量同樣有效前提,優先採用最 小侵害手段,且能事後受價值檢視,不致失衡。 4 國家安全防護作為不宜悖離《海牙公約》、《日 內瓦公約》、刑事訴訟法令精神: 人道主義是普 世價值,不應悖離憲法價值、法治精神,鞏固長 遠國家利益─穩定信賴。 謹以電影「繡春刀」結論:著飛魚服, 佩繡春刀,皇權直屬,護國衛士,倘「詔 獄」羅織,成槃荼惡鬼,如覆盆之冤,孰 能忍受?吾輩省思,戒慎恐懼。 誠如前言,全球已處於沒有硝煙的戰 火中,外在環境是勢力集團消長鬥爭,內 在環境是新型態犯罪猖獗,皆是影響國家 安全的危險因子,為因應危機,「調查手 段、技術」勢必提升強度,例如 30 年前, 擄人勒贖案件尚能透過通訊監察追躡,然 今日撼動金融秩序的跨國洗錢案件,若無 即時國際司法互助、數位監察等方式,則 無力抗衡。更遑論海外特殊工作對國家安 全防護的重要性,也是光明背後的陰影, 必須給予空間。「國家安全防護工作」固 然與時俱進,然「空間」並非無限上綱, 仍應回歸法治,劃定界線,避免國家機器 失控淪為上述「國家犯罪」。如何劃分界 線?管見以為,或可審酌下列方向: 《海牙公約》是 1899 年和 1907 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 過的公約和聲明總稱,主要內容可分為「和平解決國際爭 端類」、「戰爭開始和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戰爭法 規類」。 《日內瓦公約》總共包含四部基本國際人道法, 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主要和戰爭 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有關。( Photo Credi t : Kevin T. Quinn, ht tps: / /www. f l ickr.com/photos/ kevinq2000/22585719 ) 民主與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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