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清流雙月刊 NO.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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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組織犯罪對策
談慎防對岸以黑金
介入我國選舉
◆ 台灣日本研究院研究員 ─ 戴凡芹
人類本於群聚的天性,反映在犯罪,組織犯罪的現象必然存在。 1
組織犯罪與黑金政治 的目的,快速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造成
的危害遠比一般犯罪更大,當然成為國家
簡單來說,有人的地方肯定有犯罪,
在犯罪防制上的重點。依據我國《組織犯
犯罪是人類社會中的一種病態現象,當此
罪防制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犯罪
現象由個人犯罪演變為團體犯罪而呈現組
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
織化時,即產生了組織犯罪。以犯罪學的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角度,從事組織性犯罪行為的團體,主要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
目的當然是透過非法手段,奪取經濟上的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2
不法利益。 組織犯罪的背後往往已形成一
股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 大家耳熟能詳的黑金政治,一般認為
的黑暗勢力,使此組織能更有效達到犯罪 是臺灣對於特殊政治現象的稱呼。此現象
1
王紀軒,〈組織犯罪的規範適用與立法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016 年 12 月,第 50 期,頁 133-189。
2
許福生,〈兩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問題與對策之探討〉,《刑事法雜誌》,2010 年 4 月,第 54 卷第 2 期,頁 1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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