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清流雙月刊 NO.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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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日本組織犯罪對策




                     談慎防對岸以黑金





                                        介入我國選舉






             ◆ 台灣日本研究院研究員 ─ 戴凡芹




                        人類本於群聚的天性,反映在犯罪,組織犯罪的現象必然存在。                                       1







               組織犯罪與黑金政治                                        的目的,快速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造成

                                                                的危害遠比一般犯罪更大,當然成為國家
                 簡單來說,有人的地方肯定有犯罪,
                                                                在犯罪防制上的重點。依據我國《組織犯
             犯罪是人類社會中的一種病態現象,當此
                                                                罪防制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犯罪
             現象由個人犯罪演變為團體犯罪而呈現組
                                                                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
             織化時,即產生了組織犯罪。以犯罪學的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角度,從事組織性犯罪行為的團體,主要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
             目的當然是透過非法手段,奪取經濟上的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2
             不法利益。 組織犯罪的背後往往已形成一
             股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                                      大家耳熟能詳的黑金政治,一般認為

             的黑暗勢力,使此組織能更有效達到犯罪                                 是臺灣對於特殊政治現象的稱呼。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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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紀軒,〈組織犯罪的規範適用與立法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016 年 12 月,第 50 期,頁 133-189。
            2
               許福生,〈兩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問題與對策之探討〉,《刑事法雜誌》,2010 年 4 月,第 54 卷第 2 期,頁 1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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