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清流雙月刊 NO.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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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1985 年左右,日本暴力團發展為組織等級森嚴、上下部組織結構完整的犯罪集團型式;
直至 1991 年日本泡沫景氣期組織犯罪集團財力更加擴大,中小型組織被淘汰並寡占為三組,即
山口組、稻川會和住吉會;圖為日本三大暴力團代紋,其為組織控制和團結的象徵。
1992 年制定「暴力團對策法」第 9 條 1992 年起日本進行一系列法規管制,
明定禁止的行為: 緊接著 2007 年日本通過「企業防止反社會
勢力損害方針」(企業が反社会的勢力に
● 第 1-5 項:索取封口費、捐贈或贊助、
よる被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指針),規定企
索取參與下包權利、保護費、保鑣費。
業必須切斷與反社會勢力的連結;2010 年
● 第 6-12 項:違反利息限制法追收高利債 發出「努力從企業活動中消除有組織犯罪
務、以不當手段追收債務、要求債務免 集團」(企業活動からの暴力団排除の取
除或債務償還寬限、要求不當貸款或票 組について),呼籲在企業交易條款中引
據貼現、要求進行不公平金融產品交易、 入排除有組織犯罪的條款。自此日本黑幫
索取不當買進股票、不當要求接受存款 組織儼然成為夕陽產業,惟現實上仍不可
或儲蓄。 能完全消滅黑道分子,現況多經營幌子公
司(フロント企業),表面為掩護,實則由
● 第 13-20 項:不當抬高地價、對房地產
幫派經營金融業、房地產業或性服務業等,
經紀人或以外人士不當要求房地產企業
但黑幫組織能伸手的觸角與組織人數已大
買賣或交換、對建築業者不當要求進行 6
不如前。
建築工程、不當要求使用會議設施、不
當介入交通事故處理及索取金錢或物
慎防對岸以黑金介入我國選舉
品、不當要求有對價之金錢或物品。
我國 2023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總
● 第 21-27 項:要求行政機關對自己或關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
係人或特定對象發出許可、要求國家或
罷免法」,將適用於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
特定人士給予參與或不參與公共事務招
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為參選公職設立嚴
標之權利、要求國家等與自己或關係人
格的「排黑條款」。此次修法透過擴大排
簽訂公共事務工程合約或給予指導。
黑條款,明定曾犯受境外敵對勢力委託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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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元隆賢,〈これからの暴力団対策〉,《日台学術研究会:価値観の共有》研討會,2023 年 9 月 11 日,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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