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1
46 清流雙月刊 別資料是「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 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而在《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中,定義個人資料 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來生物特徵主要 指的是指紋及臉部特徵,而個人資料則是 除了正面表列的項目外,還包含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廣義 來看,臉部特徵未在條文中列出,但仍然 屬於可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 小潘聽到這裡,馬上想到一個問題: 有沒有方法不要識別出個人,又能有效的 做門禁管理?司馬特老師想了想,喝口咖 啡接著說,當我們存放在資料庫裡的資料 不是人臉照片或指紋,再加上把資料去識 別化( De-identification )後,就可以做到 門禁管理又不會侵害隱私了。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有越來越多校園引入人臉辨識技術,圖為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建置的人臉辨識系 統。(圖片來源:弘光科技大學 , http://pr.hk.edu.tw/app/news.php?Sn=347 ) MJ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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