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清流雙月刊 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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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是由美國與日本在 1960 年簽訂
                 的安全互助條約,此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
                 展武力以聯合抵禦武裝攻擊;右下圖為該條約原件。
                 (Photo Credit: U.S. Navy, photo by Jeanette Mullinaxi, https://
                 www.dvidshub.net/image/6031173/60th-anniversary-us-japan-
                 treaty-mutual-cooperation-and-security; World Imaging, https://
                 w.wiki/4Z7y)


            二版《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提出隱含將
            臺灣納入適用範圍的「周邊事態」概念。
                                                                + 2 會議」)於 2005 年 2 月 19 日在華府
            在公布前夕,橋本內閣官房長官梶山靜六
                                                                發表共同文書,將「透過對話和平解決臺
            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指針的適用範圍是
                                                                海問題」列為美日同盟在東亞區域的共同
            以事態的性質作為判斷基準,但是,「在
                                                                戰略目標。其後,美日「2 + 2 會議」於
            理論上,臺灣海峽是包括在內」。1999 年
                                                                2011 年 6 月所發表的共同文書,依然將
            5 月,日本制定《周邊事態安全確保法》,
                                                                兩岸問題列入更新過後的共同戰略目標之
            以及修改《自衛隊法》、《美日物品勞務
                                                                一,表明:「歡迎兩岸關係改善的進展,
            相互合作協定》(ACSA)作為指針的配套
                                                                將敦促透過對話以和平解決兩岸問題」。
            措施,規範美軍介入周邊事態時,自衛隊
                                                                不僅如此,安倍晉三內閣於 2015 年 9 月制
            所擔負的後勤支援範圍。
                                                                定《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提出「存立
                 其次,美日外交與國防部長聯席會議                               危機事態」概念以及將「周邊事態」修改

            「安保協議委員會」(Security Consulta-                        為「重要影響事態」,有助於美日同盟協

            tive Committee, SCC)(泛稱:美日「2                        防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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