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清流雙月刊 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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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是由美國與日本在 1960 年簽訂
的安全互助條約,此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
展武力以聯合抵禦武裝攻擊;右下圖為該條約原件。
(Photo Credit: U.S. Navy, photo by Jeanette Mullinaxi, https://
www.dvidshub.net/image/6031173/60th-anniversary-us-japan-
treaty-mutual-cooperation-and-security; World Imaging, https://
w.wiki/4Z7y)
二版《美日防衛合作指針》,提出隱含將
臺灣納入適用範圍的「周邊事態」概念。
+ 2 會議」)於 2005 年 2 月 19 日在華府
在公布前夕,橋本內閣官房長官梶山靜六
發表共同文書,將「透過對話和平解決臺
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指針的適用範圍是
海問題」列為美日同盟在東亞區域的共同
以事態的性質作為判斷基準,但是,「在
戰略目標。其後,美日「2 + 2 會議」於
理論上,臺灣海峽是包括在內」。1999 年
2011 年 6 月所發表的共同文書,依然將
5 月,日本制定《周邊事態安全確保法》,
兩岸問題列入更新過後的共同戰略目標之
以及修改《自衛隊法》、《美日物品勞務
一,表明:「歡迎兩岸關係改善的進展,
相互合作協定》(ACSA)作為指針的配套
將敦促透過對話以和平解決兩岸問題」。
措施,規範美軍介入周邊事態時,自衛隊
不僅如此,安倍晉三內閣於 2015 年 9 月制
所擔負的後勤支援範圍。
定《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提出「存立
其次,美日外交與國防部長聯席會議 危機事態」概念以及將「周邊事態」修改
「安保協議委員會」(Security Consulta- 為「重要影響事態」,有助於美日同盟協
tive Committee, SCC)(泛稱:美日「2 防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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