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清流雙月刊 NO.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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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有移除、沒收等相關機制,而為避免網路
流傳造成更大傷害,特別規定網路業者若
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
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未依規定者,
最高可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而犯罪網頁
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資料,應保留 180 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
機關調查。
事後預防再犯
依〈刑法〉規定,對於以強暴、脅迫
等方法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者(如以恐嚇方
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分別就供人觀賞、
拍攝製造、散布陳列及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予以規 式脅迫將性交過程拍攝影像),對加害人
範;並設有移除、沒收等相關機制,規定網路業者若 除有刑罰外,亦施以強制治療。《性侵害
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
關之網頁資料。(圖片來源:司法院 FB,https://www. 犯罪防治法》規定,對於加害人(如服刑
facebook.com/photo/?fbid=559549046358315)
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者),經
像者加重刑責外,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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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亦屬違法(即「蘿莉控條款」)。
避免傷害擴大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增犯罪
被害人保護命令,如因性影像觸犯〈刑法〉
者,當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法院仍得依
職權或檢察官聲請,禁止被告重製、散布
被害人之性影像,或命被告提出或交付性
影像,或命網路業者移除、刪除已上傳之
性影像。
為避免性影像外洩而造成被害人終身 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等必要者,主管
傷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設 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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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日、英、澳、加等國已在法律上限制製造及散播兒童色情製品(即蘿莉控作品)之行為。
No.45 MAY. 2023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