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清流雙月刊 NO.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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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有移除、沒收等相關機制,而為避免網路

                                                                流傳造成更大傷害,特別規定網路業者若
                                                                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

                                                                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未依規定者,
                                                                最高可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而犯罪網頁

                                                                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資料,應保留 180 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

                                                                機關調查。



                                                                  事後預防再犯


                                                                     依〈刑法〉規定,對於以強暴、脅迫
                                                                等方法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者(如以恐嚇方
         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分別就供人觀賞、
         拍攝製造、散布陳列及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予以規                                式脅迫將性交過程拍攝影像),對加害人
         範;並設有移除、沒收等相關機制,規定網路業者若                                除有刑罰外,亦施以強制治療。《性侵害
         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
         關之網頁資料。(圖片來源:司法院 FB,https://www.                       犯罪防治法》規定,對於加害人(如服刑
         facebook.com/photo/?fbid=559549046358315)
                                                                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者),經


            像者加重刑責外,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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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影像亦屬違法(即「蘿莉控條款」)。



               避免傷害擴大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增犯罪
            被害人保護命令,如因性影像觸犯〈刑法〉

            者,當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法院仍得依
            職權或檢察官聲請,禁止被告重製、散布

            被害人之性影像,或命被告提出或交付性
            影像,或命網路業者移除、刪除已上傳之

            性影像。

                 為避免性影像外洩而造成被害人終身                                   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等必要者,主管

            傷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設                                      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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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美、日、英、澳、加等國已在法律上限制製造及散播兒童色情製品(即蘿莉控作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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