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清流雙月刊 NO.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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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等必要者,主管機                                  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

            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此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 24 小時
            外,加害人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保護機構分會

            條例》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主                                  提供協助,而本法制定第三章犯罪被害人
            管機關應對其實施 4 小時以上之輔導教育。                               保護命令以及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均

                                                                具有實質保護意義。

               完善被害保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三章被害
                 本次修法係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因                               人保護明揭相關措施,對被害人診療時,

            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在身心受創之情況                                  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
            下,更需要配套措施以協助其修復因犯罪                                  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造成之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於第二章保護服務即設有相關規定,如司                                  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

            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依法就被害人或                                  或詰問,得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影音傳
            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                                  送之科技設備或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

            保護措施。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                                 離;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                                  以上皆是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之具體規定。








































             「終結性影像,沒有人是局外人」,好奇在網路肉搜也會觸法,大眾應避免成為加害人,共創防制性影像散布的安全網。
             (圖片來源:臺北市社會局,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7B7BAFDE8D07419&s=EBCA8BE7855EC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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