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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等必要者,主管機 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
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此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 24 小時
外,加害人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保護機構分會
條例》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主 提供協助,而本法制定第三章犯罪被害人
管機關應對其實施 4 小時以上之輔導教育。 保護命令以及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均
具有實質保護意義。
完善被害保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三章被害
本次修法係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因 人保護明揭相關措施,對被害人診療時,
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在身心受創之情況 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
下,更需要配套措施以協助其修復因犯罪 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造成之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於第二章保護服務即設有相關規定,如司 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
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依法就被害人或 或詰問,得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影音傳
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 送之科技設備或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
保護措施。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 離;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 以上皆是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之具體規定。
「終結性影像,沒有人是局外人」,好奇在網路肉搜也會觸法,大眾應避免成為加害人,共創防制性影像散布的安全網。
(圖片來源:臺北市社會局,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7B7BAFDE8D07419&s=EBCA8BE7855EC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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