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清流雙月刊 NO.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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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的秘密

































                      營業秘密不對外公開,而專利權必須公開,並刊登於專利公報。(資料來源:截自智慧財產局
                      網路公報,https://cloud.tipo.gov.tw/S220/gazette/patent)



               營業秘密法定要件                                         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
                                                                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即屬之。
                 從法條文字來看,《營業秘密法》明
            定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又可分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                                  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
            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                                  密」,是否符合「秘密性」,兩者條件不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                                  盡相同,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一)商業性營業秘密
            價值者。(經濟性)三、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本文                                       此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

            參酌智慧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
            3.0,綜整歸納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說明之:                                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該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應視相關資訊
            一、秘密性
                                                                是否可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

                 所謂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知悉                               就其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

            之資訊,若透過網路搜尋可知或者是業界                                  理分析,而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之重要資
            他人已知者,均不屬於營業秘密。依司法                                  訊而定,舉例說明如下:

            實務見解,此屬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
                                                                1. 客戶名單:如經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
            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
                                                                   並經過篩選整理,始獲致之客戶名單資
            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
                                                                   訊,且該資訊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例
            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
                                                                   如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歷史交



                                                                                                  No.52 JUL. 2024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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