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清流雙月刊 N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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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日本1999年發生「桶川事件」,一名女大生被騷擾並殺害,
               此事件催生日本政府制定《糾纏行為規制法》,甚至有記
               者深入報導此事件出版成書,接露事件完整過程及真相。
               (圖片來源:HKBIZ,https://crimefever.com/2019/08/11/ 日本
               奇案實錄 - 桶川跟蹤狂殺人案;獨步文化)






            足時之怨恨為目的,對特定人糾纏、於其                                  本就工作繁重的警政負擔,恐形同虛設,
            通常所在場所盯梢、擅闖住居或要求見面                                  被害人可能無法及時獲致國家的協助。且
            等行為。      2                                         本法跟《性騷擾防治法》產生適用疑義,

                                                                仍待調適一段時間,而〈刑法〉中對精神
                 我國〈跟騷法〉之制定,讓落實性別
                                                                病犯之犯罪抗制仍極為缺漏,凡此,均有
            暴力防治,往前邁出重要一步;三讀通過
                                                                待行政、立法等各相關機關攜手合作,以
            條文,仿日本法將實務常見之跟騷態樣明
                                                                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定,惟上屆政黨協商版本列有「其他相類
            之行為」,本次條文並無此規定,因此,
                                                                  納入刑法規制,
            狗仔跟拍名人、討債、私人恩怨等非「性
                                                                  增生社會大眾遵法意識
            別暴力」之情形則不在適用範圍。參諸日
            本學界近來迭有刪除具體行為態樣之主                                        跟蹤騷擾雖僅係對法益輕微侵害之行
            張,抑或在現有 8 款事由外增訂第 9 款「其                             為,但其可能推升為性騷擾、性強制、性

            他與前 8 款相當之行為」,以期完善。此                                暴力甚或性殺害,從歐美各國立法趨勢來

            所以在野黨和民團質疑過度限縮範圍在性                                  看,仍有納入〈刑法〉規制必要,既可彰
            與性別將難以舉證,無疑加重被害人和原                                  顯國家對遏止性別暴力之重視,亦能增生






            2   日本《糾纏行為規制法》所明定之騷擾行為,指以滿足對特定人之戀愛感情或感情無法滿足時之怨恨為目的,對該特定人、其近親屬等
              有密切關係之人,為糾纏埋伏或於其通常所在場所盯梢、擅闖住居,或無故在住居附近徘徊;要求見面、交往或為其他無義務之事;告
              知有害名譽之事項,或將該事項置於其可得而知之狀態;告知有害其性羞恥之事項,或寄送有害於性羞恥之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或
              將該等物品置於其可得而知之狀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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