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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99年發生「桶川事件」,一名女大生被騷擾並殺害,
此事件催生日本政府制定《糾纏行為規制法》,甚至有記
者深入報導此事件出版成書,接露事件完整過程及真相。
(圖片來源:HKBIZ,https://crimefever.com/2019/08/11/ 日本
奇案實錄 - 桶川跟蹤狂殺人案;獨步文化)
足時之怨恨為目的,對特定人糾纏、於其 本就工作繁重的警政負擔,恐形同虛設,
通常所在場所盯梢、擅闖住居或要求見面 被害人可能無法及時獲致國家的協助。且
等行為。 2 本法跟《性騷擾防治法》產生適用疑義,
仍待調適一段時間,而〈刑法〉中對精神
我國〈跟騷法〉之制定,讓落實性別
病犯之犯罪抗制仍極為缺漏,凡此,均有
暴力防治,往前邁出重要一步;三讀通過
待行政、立法等各相關機關攜手合作,以
條文,仿日本法將實務常見之跟騷態樣明
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定,惟上屆政黨協商版本列有「其他相類
之行為」,本次條文並無此規定,因此,
納入刑法規制,
狗仔跟拍名人、討債、私人恩怨等非「性
增生社會大眾遵法意識
別暴力」之情形則不在適用範圍。參諸日
本學界近來迭有刪除具體行為態樣之主 跟蹤騷擾雖僅係對法益輕微侵害之行
張,抑或在現有 8 款事由外增訂第 9 款「其 為,但其可能推升為性騷擾、性強制、性
他與前 8 款相當之行為」,以期完善。此 暴力甚或性殺害,從歐美各國立法趨勢來
所以在野黨和民團質疑過度限縮範圍在性 看,仍有納入〈刑法〉規制必要,既可彰
與性別將難以舉證,無疑加重被害人和原 顯國家對遏止性別暴力之重視,亦能增生
2 日本《糾纏行為規制法》所明定之騷擾行為,指以滿足對特定人之戀愛感情或感情無法滿足時之怨恨為目的,對該特定人、其近親屬等
有密切關係之人,為糾纏埋伏或於其通常所在場所盯梢、擅闖住居,或無故在住居附近徘徊;要求見面、交往或為其他無義務之事;告
知有害名譽之事項,或將該事項置於其可得而知之狀態;告知有害其性羞恥之事項,或寄送有害於性羞恥之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或
將該等物品置於其可得而知之狀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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