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清流雙月刊 N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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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實際狀況適時解密」之程度,亦即保                              六、 在調閱他機關機密文書部分:實務上

                  護尚無完成期限,依法應持續保密。                                   常有民意代表、各級法院、司法警察
                                                                     機關等,因案需要調閱他機關之機密
            五、 在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部
                                                                     文書,或者提供機密文書予受委託辦
                  分: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機密
                                                                     理公務之團體、法人或個人。此依《機
                  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
                                                                     密檔案管理辦法》明文,調閱機關調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合併處理時,應以
                                                                     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亦即等級越
                                                                     調用目的、期間、承辦人員有關聯絡
                  高之機密其核密期限越長,且依前揭
                                                                     資料等,且於用畢後應即歸還,而機
                  規定如有適用多種情形時,僅得擇一
                                                                     關借出機密檔案時,應注意其安全維
                  適用,如於核密時即決定其最高核密
                                                                     護及防護措施,並應以書面告知該機
                  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得展延者外,
                                                                     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
                  不得再行認定為其他機密再次核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被害人姓名、出生
                    年月日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其保護之法益為被害人隱私權,被害人死亡前
                    該等資料均應保密,難謂一定期間經過後可予
                    解密。(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43-63338-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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