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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日本與我國同為民主自由、經濟、教育普及之高度發展國家,對公務員之貪污嚴懲,與我國迥然不同,臺灣司法、
立法二院,需針對〈貪污治罪條例〉刑罰結構展開妥慎思量。(Photo Credit: Supreme Court of Japan, https://www.courts.go.jp/
saikosai/about/photo/index.html)
雖然各國對不同犯罪類型之評價,本 等論處,至多量刑上從重而已。我國〈刑
受國內傳統文化及社會進化程度等影響。 法〉於瀆職罪章中分別列舉各種類型之瀆
德國、日本與我國同為民主自由、經濟、 職罪,復於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
教育普及之高度發展國家,我國〈貪污條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
例〉第 4、5、6 條對公務員貪污嚴懲,和 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德、日相比未免過於懸殊。 已是德國、日本刑法所無,對少數不肖公
務員之瀆職行為,在量刑上已足懲刁頑。
〈貪污條例〉將公務員瀆職行為和殺
人罪、強盜罪同視,甚至給予比〈刑法〉 今年 2 月江惠民總長邀集全國一二審
強盜罪更嚴厲之制裁,類此刑罰結構,在 檢察長、調查局局長、廉政署署長及各一二
立法上不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而有違憲之 審指派之主任檢察官,罕見召開會議,決議
疑慮。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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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補助費等,應改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上
現行〈刑法〉已對公務員設加重條款 述案件以〈貪污條例〉起訴者,於審判中
檢察官應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如法院已依
德、日對公務員貪污收賄處罰已如上
〈貪污條例〉判決有罪者,應提起上訴請
述,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餐費等行為, 5
求改判。 整體而言,本次最高檢決議情罪
由於未涉公權力行使,不會損及人民對公
平允,符合學界長久以來呼籲,非常務實
務廉潔與公正之信賴,並未另設特別〈刑
又有意義,殊值讚許。
法〉處罰,皆逕依普通刑法詐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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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
5 會中並要求廉政署及調查局就上述案件,以〈刑法〉普通詐欺罪統一移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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