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清流雙月刊 N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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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懲一夫之失,苦天下之人,                                     前對於此類問題,仍舊是圍繞犯罪後處理,

               法莫病于此矣                                           並沒有從人性角度思考,造成〈貪污條例〉
                                                                每次修法雖立意良善,結果卻是紛爭不斷。
                 〈刑法〉為使各種國家權力能公正運

            作,對於妨害此等公權力作用之行為,擇其                                      明朝萬曆年進士刑部侍郎呂坤有言:

            情節較重者設有刑罰制裁,以正官箴。〈貪                                 「因偶然之事,立不變之法,懲一夫之失,
            污條例〉前身既為「暫行條例」,係因應時                                 苦天下之人,法莫病于此矣!」制定於民
            代而生,總有其適應性,不宜無限延伸;爰                                 國初年之〈貪污條例〉,距今已逾一世紀,

            此,其始終面臨存廢檢討之命運。惟探究                                  顯然已無法切合現實環境而亟需修正。解

            其廢止理由,無論是立法功能或目的喪失、                                 決之道有二策,一為恢復 81 年以前〈貪污
            國家社會情勢之變遷、處罰刑度過重等,                                  條例〉第 12 條規定:「情節輕微,而其所
            實無法逐一以修法方式彌補,或有再以特                                  得或所圖財物在○○元以下者,適用有較

            別法形態存在之必要。要之,無論〈貪污條                                 輕處罰規定之刑法或其他法律。」另一為

            例〉如何細部修正,皆不足以適切因應此                                  大刀闊斧直接廢除〈貪污條例〉回歸普通
            一問題,直接廢除或相對有其必要性。                                   〈刑法〉適用。如何抉擇,有待司法、立
                                                                法二院妥慎思量!
                 目前我國對於貪污之抗制、處罰,實
            係面臨整體思考而改進檢討之契機。而當
































                   〈貪污治罪條例〉繼承自民國初年《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制定距今多年,已無法切合現今情勢,是
                   否以修法方式彌補或直接廢除此條例,亟需相關人士思考處理。(資料來源:國史館,〈懲治貪污條
                   例〉,《國民政府》,數位典藏號:001-012032-00017-007,https://ahonline.drnh.gov.tw/index.php?act=Di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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