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清流雙月刊 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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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法〉第 47 條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規定違憲,實務上最高法院近期數則代表
性判例,均提到累犯為「行為人刑法」產物,
不符現行〈刑法〉思潮,應直接刪除。
嗣 大 法官又 於 2021 年 12 月 釋 字第
812 號解釋,宣告〈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強
制工作」處分均屬違憲,自宣告之日起失其
效力。解釋文中點出:強制工作目的既在於
去年 11 月警方在新北、桃園等地破獲「臺版柬埔寨」詐騙
集團,共救出 58 名慘遭拘禁凌虐的求職者,另已有 3 人因 改善、矯治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之
不堪凌虐身亡,遭棄屍山區;圖為警方於南投日月潭山區
尋獲的受害者遺體。(圖片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 偏差性格,以預防其再犯,是強制工作本
電 臺,https://pbs.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183&id=
2646&serno=69250bd3-2f87-4f61-b0be-e1712511bfae#) 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處遇
程序,而非對受處分人之刑事處罰。然強
制工作限制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侵害〈憲
調。此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的具
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由
有持續性、牟利性的詐欺集團,很明確地
於其執行方式和內容都和受刑人無異,包
構成犯罪組織,除宣告重刑外,將一併宣
括限制人身自由等,因此強制工作處分未
付刑前強制工作 3 年。當時在實證統計上
能通過比例原則的嚴格標準審查。
確實對犯罪集團形成有效壓制。
大法官並未給予行政機關暨立法者修
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
補機會,逕自宣告〈刑法〉第 90 條強制工
之立法體制,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
作違憲,上開解釋是否造成現今詐欺集團
行為人,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處以刑罰外,
的更加橫行,二者間是否有關聯,恐有待
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
實證研究。
保安處分,以期改善其偏差性格。強制工
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以矯治行為人之惰
性,藉謀生技能之訓練養成其勤勞習慣, 德、日立法例觀察
立意實佳並無不當之處。
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德國及日本,
每次修法都以該二國為依歸。日本刑法並
大法官解釋 無強制工作之規定,惟該國刑法累犯最高
對組織犯罪集團沒轍?! 可處所犯之罪 2 倍刑期,遠高於我國累犯
規定。德國法諺:「萬惡懶為首」,德國
我國大法官身為憲法守護者,捍衛人
雖於 1986 年將有「一事二罰」疑慮之累犯
權一向不遺餘力,惟最近幾年大法官先於
廢除,惟其刑法保安監禁規定,以行為人
2019 年 2 月釋字第 775 號解釋,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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