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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於 2021 年 12 月釋字第 812 號解釋,宣告〈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強制工作」處分均屬違憲,自宣告之日起失其效
力。(圖片來源:司法院 FB,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hotos/pcb.431401181865015/431416381863495)
故意犯罪至少受 2 次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謂是一項極進步的刑法里程碑;惟空谷跫
告為其要件,將各種危險性較高之常習犯 音,並未被當權者所採納,殊為可惜。
(如組織犯罪、性侵害犯罪),從社會上
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治,以維社會秩序,且 預防憾事發生,提高警覺為首要
無最高關押時間上限。
對詐欺集團犯行的規範設計,日本專
法制史上,1975 年「刑法修正研究委 以刑罰對應,德國專以保安處分臨之;惟
員會」第 55 次會議決議即提到:強制工作 兩國在對抗組織犯罪措施上,均著有政策
宜依行為人危險性格輕重,分成兩類靈活 效能。而我國刑法夾在日本、德國之間,
運用。並具體建議仿歐美立法例,在理論 首鼠二端,要如何價值判斷。建請法務部
上將處分期間分成二類,一部採定期制, 〈刑法〉修正時能配合治安及犯罪實況,
施以職業訓練,鼓勵悔改向上;另一部對 在預防目的與人權保障理念相激下,擇定
改善無希望者,則採取重度隔離措施,實 政策方向;同時加強跨境合作,積極籌謀
施「保安監禁」,以落實保安處分之功能。 以各種方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共享情報
及掌握時效。果如是,必能有效遏止詐欺
按現行〈刑法〉對於犯罪預防,採取
犯罪集團囂張氣焰,有效降低詐欺案件,
刑罰與保安處分兼併運用之雙軌方式,此
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雙軌制的創發,在於對具社會危險性之行
為人,國家可跳脫嚴格的行為責任,基於 不過,是類案件的加強查緝、嚴辦重
預防犯罪之考量,直接從事有效的保安處 懲與保安監禁等處分,終究是事後彌補措
分。但在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下,仍要求 施;唯有民眾在面對境內外各項高薪的求
保安處分之採行,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職廣告時,提高警覺,審慎評估,才是避
與「必要原則」的限制。此一修正原則可 免受騙、保護自身生命安全的唯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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