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清流雙月刊 NO.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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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韌之島










































                   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
                   審查機制,以防範關鍵技術外流。(圖片來源: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5B73
                   310C5C3A632&sms=1A40B00E4C745211&s=12FC6F4D258C4168)



                 如〈兩岸條例〉修正第 9 條,明定受                             真實身分或資金來源至臺投資,藉以規避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                                  我國法令,從事不當挖角或竊取營業秘密
            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                                  等行為,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甚至危

            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此還包                                  及國家安全。為加強管理以有效遏阻上開
            括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 3                                 行為,此部分之修正重點主要為兩部分:

            年者。凡具有前述身分者,進入中國大陸
                                                                     首先,為避免陸資繞道對臺投資,〈兩
            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
                                                                岸條例〉第 40 條之 1 增訂中國大陸地區營
            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
                                                                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
            查會審查許可。違者,依本法第 91 條規
                                                                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
            定,處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並修

            二、 避免陸資非法投資                                         正陸資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之
                                                                相關規定。另提高罰則,〈兩岸條例〉第
                 鑑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
                                                                93 條之 2 明文,違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愈趨頻繁,
                                                                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並
            在實務上甚至有陸資假藉他人名義,隱匿
                                                                自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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