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清流雙月刊 NO.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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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再者,為防止掛名投資,〈兩岸條例〉                              陸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二、明定前

            第 93 條之 1 增訂禁止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                             項在臺辦事處之研究業務活動為與市場調
            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並不得從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使用。違者,                                  研發行為。
            由主管機關處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
                                                                     由於中資企業過往未經許可在臺從事
            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
                                                                業務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在地協力
            正;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者外,也常藉由第三地投資公司來臺從事
            止其認許或登記。
                                                                活動,因此,本次經濟部修正將中資及其

                                                                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擴大,
               防範中資 挖掘護國神山金礦
                                                                對於中資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超過第三

                 為配合前述修法,經濟部預告修正《大                              地公司 30%,或是對該公司具控制力,就
            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將被認定為中資管轄,即不適用僑外資規

            處許可辦法》,將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                                  定。除擴大中資認定與納管,為避免中資
            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                                  直接或繞道第三地成立公司,假研究之名,

            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行挖角之實,也禁止從事研發行為,故將
            並已於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布。本修正                          「研究」修正為「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

            草案之重點為:一、規範對象擴及中國大                                  整理及分析」。



































                  針對陸資繞道第三地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以杜絕相關
                  非法業務活動。(圖片來源: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5B73310C5C3A632&sms=
                  1A40B00E4C745211&s=12FC6F4D258C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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