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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為防止掛名投資,〈兩岸條例〉 陸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二、明定前
第 93 條之 1 增訂禁止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 項在臺辦事處之研究業務活動為與市場調
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並不得從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使用。違者, 研發行為。
由主管機關處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
由於中資企業過往未經許可在臺從事
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
業務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在地協力
正;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者外,也常藉由第三地投資公司來臺從事
止其認許或登記。
活動,因此,本次經濟部修正將中資及其
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擴大,
防範中資 挖掘護國神山金礦
對於中資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超過第三
為配合前述修法,經濟部預告修正《大 地公司 30%,或是對該公司具控制力,就
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將被認定為中資管轄,即不適用僑外資規
處許可辦法》,將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 定。除擴大中資認定與納管,為避免中資
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 直接或繞道第三地成立公司,假研究之名,
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行挖角之實,也禁止從事研發行為,故將
並已於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布。本修正 「研究」修正為「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
草案之重點為:一、規範對象擴及中國大 整理及分析」。
針對陸資繞道第三地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以杜絕相關
非法業務活動。(圖片來源: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5B73310C5C3A632&sms=
1A40B00E4C745211&s=12FC6F4D258C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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