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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規範特定國家須以個別或共同的方 《巴黎協定》主要是將減排義務擴及溫室氣體排放
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並制定 2008 至 大國「中國大陸」與「印度」。(Photo Credit: Statista,
2012 年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比 1990 年平均水準 https://www.statista.com/chart/6572/paris-climate-agreement-
還要再減少 5.2%。(Photo Credit: Compound Interest, https:// comes-into-effect)
www.compoundchem.com/2018/02/16/kyoto-protocol)
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將大氣中 召開之第 18 屆 COP 大會,決定將本應於
的溫室氣體含量維持在一定水平,以達到 當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延長至2020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目標,且 但這項決議卻未獲得美、俄、日及中國大
必須在 2008 至 2012 年間將溫室氣體排 陸等締約方同意。
放量降至比 1990 年平均水準還要再減少
直到 2015 年在巴黎召開的第 21 屆
5.2%。《京都議定書》不僅讓各締約方承
COP 大會中,各締約方協議未來將一起努
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例如歐盟減少 8%、
美國 7%、日本 6%,再者,藉由它所創 力讓地球氣溫的上升幅度,控制在與前工
設之跨國減量機制,讓締約國得以自其他 業時代相比最多攝氏 2 度內之範圍,且應
國家執行的減量活動中,獲得較多的氣體 努力追求前述升溫幅度標準續減至攝氏 1.5
減量配額,以達到自身承諾之減量承諾目 度內之目標,這項具有重要指標性意義之
標,而最為人所知者就是碳排放交易機制 氣候協議即是《巴黎協定》,其相較於《京
(Emission Trade)。 於 2004 年 12 月 因 都議定書》,主要是將減排義務擴及至中
俄羅斯簽署協議後,順利達到了需由 55 個 國大陸與印度,另外要求已開發國家須提
國家簽署批准,且簽署國之碳排放總量達 供資金,來幫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
1990 年全球碳排放量之 55% 以上的生效 排放,並有能力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
條件,故《京都議定書》在 2005 年 2 月 的後果,同時也讓各國以每 5 年為一週期,
16 日終於正式生效。其後在 2012 年卡達 訂定自己的減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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