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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未認真遵循司法鑑定應有程序,未深
入判斷其犯行前後心理狀態,及該疾病導
致如何之認知或理性之缺損,致其無法知
曉該行為係屬犯罪行為;而法官僅因精神
科醫師背書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即免其
刑責,而未就前述內容與條件綜合考量為
刑度判斷,難昭公信。應透過理性、正義
與罪刑均衡等來排除差異,找到更基本之
共通價值,達致更公正之裁判。
世界各國之應對方法
梁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後弒母,法院依相同事實情況發展出兩 世界先進國家對精神病犯問題,解決
種極端裁判,差異極大。(圖片來源:截自三立新聞,https://
youtu.be/wJDGJPxIzyA) 辦法不外乎以下方式:
一、完善保安處分:英國、美國、德國、
法國、瑞士、奧地利等先進國對精神
病犯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均無最高上
限;因此,縱令面對鑑定報告未盡正
確或被告詐病等情,仍有精神病院監
護處分可把關。
二、充足專業知識:讓從事司法鑑定之精
神科醫師擁有此一領域之專業學養與
臺鐵殺警案被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於一審時獲判無罪,引
發社會輿論譁然。(圖片來源:截自東森新聞,https://youtu.be/ 奉獻熱忱,讓法官擁有充足精神醫學
mzvch4vx0Fc)
知識,能正確解讀鑑定報告。
其複雜性,且精神疾病和反社會人格往往
臺灣司法院曾於 1999 年全國司改國是
難以區分;各醫院之鑑定報告及各審級之
會議,對已達成共識之專家參審制度,決
判決,經常呈現極大差異。
定分「專家諮詢」、「專家參審」二階段
以臺鐵殺警案為例,其被告因患有思 實施,惜無下文。按醫療或精神鑑定等案
覺失調症,即於一審時獲判無罪,精神科 件本有其專業,非司法官或普通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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