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清流雙月刊 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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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未認真遵循司法鑑定應有程序,未深
                                                                入判斷其犯行前後心理狀態,及該疾病導

                                                                致如何之認知或理性之缺損,致其無法知
                                                                曉該行為係屬犯罪行為;而法官僅因精神

                                                                科醫師背書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即免其
                                                                刑責,而未就前述內容與條件綜合考量為

                                                                刑度判斷,難昭公信。應透過理性、正義
                                                                與罪刑均衡等來排除差異,找到更基本之

                                                                共通價值,達致更公正之裁判。



                                                                  世界各國之應對方法


        梁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後弒母,法院依相同事實情況發展出兩                                  世界先進國家對精神病犯問題,解決
        種極端裁判,差異極大。(圖片來源:截自三立新聞,https://
        youtu.be/wJDGJPxIzyA)                                   辦法不外乎以下方式:


                                                                一、完善保安處分:英國、美國、德國、
                                                                     法國、瑞士、奧地利等先進國對精神
                                                                     病犯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均無最高上

                                                                     限;因此,縱令面對鑑定報告未盡正

                                                                     確或被告詐病等情,仍有精神病院監
                                                                     護處分可把關。


                                                                二、充足專業知識:讓從事司法鑑定之精
                                                                     神科醫師擁有此一領域之專業學養與
        臺鐵殺警案被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於一審時獲判無罪,引
        發社會輿論譁然。(圖片來源:截自東森新聞,https://youtu.be/                       奉獻熱忱,讓法官擁有充足精神醫學
        mzvch4vx0Fc)
                                                                     知識,能正確解讀鑑定報告。

            其複雜性,且精神疾病和反社會人格往往
                                                                     臺灣司法院曾於 1999 年全國司改國是
            難以區分;各醫院之鑑定報告及各審級之
                                                                會議,對已達成共識之專家參審制度,決
            判決,經常呈現極大差異。
                                                                定分「專家諮詢」、「專家參審」二階段

                 以臺鐵殺警案為例,其被告因患有思                               實施,惜無下文。按醫療或精神鑑定等案
            覺失調症,即於一審時獲判無罪,精神科                                  件本有其專業,非司法官或普通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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