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清流雙月刊 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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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電子腳鐐具有衛星定位、偵測記錄行動軌跡的功
                                                                        能,可確保犯人沒有離開指定範圍或進入禁止區
                                                                        域。(Photo Credit: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https://www.gao.gov/products/gao-16-10)














            所能盡知,是以專家參審制之一
            併引入,應較能發揮公民參與審

            判制度之精神。



               2005 年保安處分修法,
               有違根本目的

                                                      若感化教育、監護處分、強制治療等應受矯治之行為人,不需接受相關教
                 值得注意的是,2005 年〈刑                      育及醫療性之處遇,無異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與蔓延。(圖片來源:
                                                      新竹縣政府,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3&s=232417;金
            法〉修正前,第 2 條明定:保安                          門縣政府,https://www.kinmen.gov.tw/News_Content2.aspx?n=98E3CA7358C89100&s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法理上                            ms=BF7D6D478B935644&s=7A59EB54987163ED&Create=1)

            並無問題。然而修法後,在部分
            學者堅持下,修改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保安處分之目的,不僅在維護社會安

            安處分,適用犯罪時(而非裁判時)之法                                  全,也在讓受處分人復歸社會,因此,縱
            律,並揭舉「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令其措施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仍有憲法

            既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                                  上之正當性。各先進國家無不以裁判時新
            性質上與自由刑無實質差異」為立法理由。                                 法為據,臺灣卻獨步以行為時舊法為準,

                                                                無助於預防再犯之危險性。
                 先不論實務上如性侵害犯人配戴電子

            腳鐐、精神病患定期回醫院看診,是否屬
                                                                  保安處分禁止溯及既往,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若感化教育、監
                                                                  將造成嚴重問題
            護處分、強制治療等應受矯治之行為人,
            不需接受相關教育及醫療性之處遇,無異                                       按我國〈刑法〉之修正,每每直接模

            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與蔓延,反而與                                  仿德國法制及其刑法理論,而未考量本身
            保安處分之根本目的有違。






                                                                                                  No.37 JAN. 2022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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