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清流雙月刊 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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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電子腳鐐具有衛星定位、偵測記錄行動軌跡的功
能,可確保犯人沒有離開指定範圍或進入禁止區
域。(Photo Credit: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https://www.gao.gov/products/gao-16-10)
所能盡知,是以專家參審制之一
併引入,應較能發揮公民參與審
判制度之精神。
2005 年保安處分修法,
有違根本目的
若感化教育、監護處分、強制治療等應受矯治之行為人,不需接受相關教
值得注意的是,2005 年〈刑 育及醫療性之處遇,無異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與蔓延。(圖片來源:
新竹縣政府,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3&s=232417;金
法〉修正前,第 2 條明定:保安 門縣政府,https://www.kinmen.gov.tw/News_Content2.aspx?n=98E3CA7358C89100&s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法理上 ms=BF7D6D478B935644&s=7A59EB54987163ED&Create=1)
並無問題。然而修法後,在部分
學者堅持下,修改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保安處分之目的,不僅在維護社會安
安處分,適用犯罪時(而非裁判時)之法 全,也在讓受處分人復歸社會,因此,縱
律,並揭舉「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令其措施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仍有憲法
既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 上之正當性。各先進國家無不以裁判時新
性質上與自由刑無實質差異」為立法理由。 法為據,臺灣卻獨步以行為時舊法為準,
無助於預防再犯之危險性。
先不論實務上如性侵害犯人配戴電子
腳鐐、精神病患定期回醫院看診,是否屬
保安處分禁止溯及既往,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若感化教育、監
將造成嚴重問題
護處分、強制治療等應受矯治之行為人,
不需接受相關教育及醫療性之處遇,無異 按我國〈刑法〉之修正,每每直接模
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與蔓延,反而與 仿德國法制及其刑法理論,而未考量本身
保安處分之根本目的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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