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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員於 8 年內歷經殺人犯罪、服刑以及再度殺人犯罪,可見刑罰處分之執行有重大疏漏。(圖片來源:截自華視
新聞,https://youtu.be/j2l9O_r5KMc)
社會之實際狀況;但弔詭的是,在仿傚歐 僅被判處 6 年徒刑外加監護處分 2 年,
美各國取消監護處分期間上限時,部分學 詎料監護處分僅執行 4 個月即提前免除。
者卻跳出來主張會侵犯人權,修法遂拖延 2010 年陳男出院後又刊登廣告,再度活活
至今。尤其配合我國〈刑法〉第 2 條規定, 打死前來應徵之林姓婦女。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犯罪時而
本案可議之處在於:醫院執行監護處
非裁判時之法律,造成嚴重問題。典型例
分時,雖認陳員屬病態人格,有裝病之可
子即 2006 年 6 月 30 日〈刑法〉總則生效
能及危險性,卻因陳員脫序行為造成病房
前之性侵害犯罪者,只能適用舊法強制治
工作人員困擾,而以其精神症狀逐漸改善
療最高 3 年上限,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
為由,向高檢署建議結束監護獲准。
治療後,經鑑定認有再犯之虞,卻無法適
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立法者只好 現行〈刑法〉第 87 條精神病犯監護處
修訂新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分,對於有高度殺人或傷人之高危險精神
1,刻意規避保安處分禁止溯及既往。 病患或人格異常者,僅施以定期向觀護人
報到之保護管束,顯然難以阻止其再犯。
殺童精神病患陳男, 允宜盡速修正《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應
甫出院又誘殺婦女 行注意事項》,針對免除執行監護處分之
要件,訂定更詳細之認定標準,並要求聲
2003 年,男子陳○明誘騙年僅 7、8
請免除前應作再犯危險評估,明定高再犯
歲 2 名女童離家,並將摻有 FM2 毒品飲料
危險者不得聲請免除執行監護處分,才能
給女童喝下後,以殘酷手法將 2 名女童殺
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害後棄屍溪中;當時因鑑定為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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