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清流雙月刊 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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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員於 8 年內歷經殺人犯罪、服刑以及再度殺人犯罪,可見刑罰處分之執行有重大疏漏。(圖片來源:截自華視
                新聞,https://youtu.be/j2l9O_r5KMc)



            社會之實際狀況;但弔詭的是,在仿傚歐                                  僅被判處 6 年徒刑外加監護處分 2 年,

            美各國取消監護處分期間上限時,部分學                                  詎料監護處分僅執行 4 個月即提前免除。
            者卻跳出來主張會侵犯人權,修法遂拖延                                  2010 年陳男出院後又刊登廣告,再度活活

            至今。尤其配合我國〈刑法〉第 2 條規定,                               打死前來應徵之林姓婦女。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犯罪時而
                                                                     本案可議之處在於:醫院執行監護處
            非裁判時之法律,造成嚴重問題。典型例
                                                                分時,雖認陳員屬病態人格,有裝病之可
            子即 2006 年 6 月 30 日〈刑法〉總則生效
                                                                能及危險性,卻因陳員脫序行為造成病房
            前之性侵害犯罪者,只能適用舊法強制治
                                                                工作人員困擾,而以其精神症狀逐漸改善
            療最高 3 年上限,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
                                                                為由,向高檢署建議結束監護獲准。
            治療後,經鑑定認有再犯之虞,卻無法適
            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立法者只好                                  現行〈刑法〉第 87 條精神病犯監護處

            修訂新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分,對於有高度殺人或傷人之高危險精神
            1,刻意規避保安處分禁止溯及既往。                                   病患或人格異常者,僅施以定期向觀護人

                                                                報到之保護管束,顯然難以阻止其再犯。

               殺童精神病患陳男,                                        允宜盡速修正《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應
               甫出院又誘殺婦女                                         行注意事項》,針對免除執行監護處分之

                                                                要件,訂定更詳細之認定標準,並要求聲
                 2003 年,男子陳○明誘騙年僅 7、8
                                                                請免除前應作再犯危險評估,明定高再犯
            歲 2 名女童離家,並將摻有 FM2 毒品飲料
                                                                危險者不得聲請免除執行監護處分,才能
            給女童喝下後,以殘酷手法將 2 名女童殺
                                                                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害後棄屍溪中;當時因鑑定為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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