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清流雙月刊 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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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等,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平台交易業務或
                 第三方支付帳號等,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或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圖為以球星林書豪名義誘拐球迷匯款
                 帳號的詐騙實例。(圖片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https://www.pbs.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
                 wg183&id=18740&serno=9aebfb0a-1754-4424-856c-fa51ace6e32e#)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資檔案者,若未採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
            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個資檔案安全
                                                                     此針對收簿集團訂定獨立刑事處罰規
            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者,
                                                                定,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違者處 2 至 200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
            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 15 至 1,500 萬
                                                                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
            元罰鍰。
                                                                號,而有下列行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

                                                                員名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洗錢防制法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由於人頭帳戶係詐騙集團主要犯罪工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具,為阻斷詐欺、洗錢等不法金流源頭,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以期約或交
            本次修法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                                 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以強暴、脅迫、

            方向,重點如下:                                            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
                                                                等情形者,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或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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