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清流雙月刊 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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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
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此包括
利用未滿 18 歲之人),處 1 至 7 年有期徒
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另利用不
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而違法者,
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
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者訂有加重其刑之
規定;凡摘取他人器官者,若是以前述方
法(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
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處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800 萬元以下罰金)、
或對未滿18歲之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凡摘取他人器官者,若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
或因而致人於死、重傷者,則另有加重其 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或對未滿 18 歲之人,
刑規定。 意圖營利或因而致人於死、重傷者,則另有加重
其刑規定。
七、增強政府採購連結
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
為接軌國際採購貿易協定、強化人權
查義務,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
保障,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
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本次修法重點:
秩序,增訂犯人口販運罪而有罪判決確定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
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定之日起,5 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
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外國法院
類型
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中央主管機關應
將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 例如不得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
要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顧問等業務;從事
投資分析時,不得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
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不得引
鑑於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 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
假借名人招攬或引誘投資,經參酌實際投 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
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俾使網際網路平 文字或表示;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
No.47 SEP. 2023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