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清流雙月刊 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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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二、增訂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 人口販運防制法
(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罪
為防制國人受騙至柬埔寨等外國淪為
違反規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 豬仔遭遇不人道凌虐事件再度發生,以強
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 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
理由者除外)而有下列行為者:期約或收 犯罪等新型人口販運態樣,藉之加強保障
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 被害人權益。本法大幅度修正,其中攸關
合計 3 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 民眾權益者如下:
年以內再犯者,最重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
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此乃為避免處
罰法網過密,且衡平刑罰之嚴厲性,故採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
「先行政後司法」立法模式。此外,要求 益為核心,本法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
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
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 進行被害人之鑑別,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
戶之功能控管,如關閉、暫停或限制該帳 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戶(號)之功能,使業者從管理面著手,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向
以降低再犯風險。 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三、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 二、保障被害人權益
外效力
本法明定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含疑
為能從源頭打擊詐騙集團,並阻斷藉 似者),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
境外收受人頭帳戶、收簿犯罪之效,新增 協助: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
法人罰金與國人在域外涉犯時,得適用本 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
罪等相關規範。 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陪
同審查受詢、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福利資源諮詢及轉介、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安置服務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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