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清流雙月刊 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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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                                  資,除非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

            補助、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就業                                  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人口
            技能及教育訓練、安置服務等。                                      販運被害人死亡,但以上例外條款不適用

                                                                於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
            三、加強保護兒童或少年

                                                                五、避免二次傷害
                 被害人若是兒童或少年,經查獲疑似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經法院依                                       因考量被害人身心受創,其於偵查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                                  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法定代理人、家
            疑似上述行為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予以安                                  長、家屬、醫師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

            置保護。                                                同意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另對被害

                                                                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
            四、保護被害人個資
                                                                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之姓                               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
            名、照片等個資者,應予保密,而政府機                                  與被告隔離。

            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亦不
                                                                六、擴大嚴懲人口販運惡行
            得揭露前項個資。另規定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                                       如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
            原則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                                  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

                                                                                   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得

                                                                                   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罪者則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得併
                                                                                   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
                                                                                   拘禁、監控、詐術等方

                                                                                   法,使人提供勞務者,
                                                                                   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
                                                                                   金,意圖營利犯罪者則

                                                                                   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等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最重
           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罪者則處 1 至 7                                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金;若以前述方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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