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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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鏈









































                 新北市發生國三生遭同學持彈簧刀刺殺十餘刀身
                 亡案,震驚社會。(圖片來源:截自中視新聞,
                 https://youtu.be/-W4Sgr-sci4?si=3W01xoO9aGbgN482)



            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教師除教授學
            生知識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

            俾班級群體及學生個人之受教權能獲致具
            體的實現。透過此一規定,可推導出老師

            合理管教學生,藉此達成導引學生適性發
            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應屬於《教師法》

            規定之法定義務。
                                                                      教師除教授學生知識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
                                                                      生之義務。
               法律解釋應讓教師正當管教

               無後顧之憂
                                                                選擇迴避;惟先進如德國、日本其刑法界

                 面對校園霸凌的應處,近來〈刑法〉                               早已全面揚棄教師不得針對學生正當防衛
            學界亦有學者主張由於社會倫理之限制,                                  之思潮,若有學生惡意攻擊同學甚至老師

            如同受精神病患或近親屬攻擊應優先選擇                                  時,在場所有人包括老師都可出於保護身
            退讓一樣,教師針對部分偏差學生攻擊同                                  體法益而防衛反擊,並不違法。若是在上

            學或自身等現在不法之侵害,皆不可主張                                  課時有學生大聲喧嘩打鬧致課堂秩序受到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類如傳統中國儒家                               嚴重干擾,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時,教師

            所云:「小杖則受、大杖則走」,應優先                                  當然亦可採取適當方法制止,僅手段上要


                                                                                                 No.50 MAR. 2024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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