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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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鏈
新北市發生國三生遭同學持彈簧刀刺殺十餘刀身
亡案,震驚社會。(圖片來源:截自中視新聞,
https://youtu.be/-W4Sgr-sci4?si=3W01xoO9aGbgN482)
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教師除教授學
生知識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
俾班級群體及學生個人之受教權能獲致具
體的實現。透過此一規定,可推導出老師
合理管教學生,藉此達成導引學生適性發
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應屬於《教師法》
規定之法定義務。
教師除教授學生知識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
生之義務。
法律解釋應讓教師正當管教
無後顧之憂
選擇迴避;惟先進如德國、日本其刑法界
面對校園霸凌的應處,近來〈刑法〉 早已全面揚棄教師不得針對學生正當防衛
學界亦有學者主張由於社會倫理之限制, 之思潮,若有學生惡意攻擊同學甚至老師
如同受精神病患或近親屬攻擊應優先選擇 時,在場所有人包括老師都可出於保護身
退讓一樣,教師針對部分偏差學生攻擊同 體法益而防衛反擊,並不違法。若是在上
學或自身等現在不法之侵害,皆不可主張 課時有學生大聲喧嘩打鬧致課堂秩序受到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類如傳統中國儒家 嚴重干擾,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時,教師
所云:「小杖則受、大杖則走」,應優先 當然亦可採取適當方法制止,僅手段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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