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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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鏈








            以本件國中生遭刺殺案為例,犯案學生被

            指出長期帶刀入校,校方卻束手無策以致
            釀成憾事。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

               值得再斟酌


                 按青少年容易低估與社會敵對之後
            果,更高估社會對他們的寬容。為保障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相較於成年人刑法的反
            應溫和許多,立意深遠。我國《少年事件

            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自 86 年修
            訂以來,即緊扣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彰顯少年個人尊嚴為核心。近期立法院更
            於 112 年 6 月修正通過〈少事法〉部分條

            文,對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
                                                                   除非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學生涉嫌犯罪或
            與機制,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合理維護                                     攜帶違禁物、或避免緊急危害,學校不得搜查學
                                                                   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
            被害人之權利,新法並明定法院經評估後,
            得對少年採取多元處遇措施、增訂處理少

            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物之授權規                                  併科保安監禁,整體刑事政策對少年犯愈
            定等。                                                 趨嚴厲,相較於我國少事法仍採取強烈的
                                                                保護優先主義,上述各先進國立法趨勢值
                 惟誠如部分刑事政策學者所批評,                                得我國關注。

            〈少事法〉第 27 條先議權規定:少年犯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下徒刑之罪者,須優
                                                                  校園安全補破網應採取較為
            先送交少年法庭,對誤觸法網之少年已極
                                                                  具體可行的標準
            為優厚;同法第 74 條規定少年犯最重本

            刑十年以下之罪,法院都可以審酌免刑,                                       行政院於今(113)年 1 月 2 日召開
            則現行刑法除殺人、加重強制性交等重罪                                  全國校園安全會議,針對高關懷對象和後

            外,多數罪名都可以判決少年犯免刑,似                                  續學校輔導機制的銜接、違禁品檢查事項
            乎太過寬縱。比較立法例上,隨著資訊、                                  等,希望教育部訂出可操作的指引。為此

            教育的普及,德國、日本、美國之少年刑                                  教育部於 1 月 4 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
            法皆有嚴罰化的傾向,德國少年法院法第                                  明確界定〈注意事項〉之「特定學生」包

            7 條甚至規定可對未成年少年犯除刑罰外                                 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遭警查獲、由少年




                                                                                                 No.50 MAR. 202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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