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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若有學生大聲喧嘩打鬧致課堂秩序受到干擾,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時,教師可採取適當方法制止,僅手
段上要注意比例原則。(圖片來源:新北學 Bar FB,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3547688322142616)
注意比例原則而已。實務上若學校老師因 嚴禁任何形式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
合理管教涉訟,政府應給予老師更多的後 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立意雖善,部分
盾和支持,包括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和財 條文卻明顯窒礙難行。
務援助,同時建立更有效的被害人賠償機
舉其犖犖大者,如〈注意事項〉第 28
制,以確保被害人能夠得到公正的賠償。
點規定:除非教師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
認為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或避免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緊急危害,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
事項》應著即修正
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按民國(下同)103 年以來,由於政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第 29
府 12 年國教推動,國高中階段早已無勒令 點規定:前項錄影資料學校應至少保存三
退學之懲處,並造成教官退出校園,幫派 年;有相關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
就進入校園,針對部分頑劣學生造成實務 保存至該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賦
上老師管教極大困擾。教育部配合 12 年國 予學校極多的行政義務,等於自廢武功,
教所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造成教師普遍明哲保身,對高關懷對象的
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輔導與管教措施明顯不足,難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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