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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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時若有學生大聲喧嘩打鬧致課堂秩序受到干擾,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時,教師可採取適當方法制止,僅手
                段上要注意比例原則。(圖片來源:新北學 Bar FB,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3547688322142616)



            注意比例原則而已。實務上若學校老師因                                  嚴禁任何形式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
            合理管教涉訟,政府應給予老師更多的後                                  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立意雖善,部分

            盾和支持,包括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和財                                  條文卻明顯窒礙難行。
            務援助,同時建立更有效的被害人賠償機
                                                                     舉其犖犖大者,如〈注意事項〉第 28
            制,以確保被害人能夠得到公正的賠償。
                                                                點規定:除非教師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
                                                                認為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或避免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緊急危害,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
               事項》應著即修正
                                                                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按民國(下同)103 年以來,由於政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第 29

            府 12 年國教推動,國高中階段早已無勒令                               點規定:前項錄影資料學校應至少保存三
            退學之懲處,並造成教官退出校園,幫派                                  年;有相關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

            就進入校園,針對部分頑劣學生造成實務                                  保存至該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賦
            上老師管教極大困擾。教育部配合 12 年國                               予學校極多的行政義務,等於自廢武功,

            教所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造成教師普遍明哲保身,對高關懷對象的
            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輔導與管教措施明顯不足,難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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