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清流雙月刊 N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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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目的是避免二次洩密,修正同時也強化對外國人                                  我國於 109 年修正公布《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
           營業秘密之保護,並落實 107 年 3 月間行政院就中國大陸                             條文,如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
           對臺 31 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圖片來源:行政院,                               身追訴,同時也提高罰金。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70ea5798-56c6-
           4fbc-ba06-730ac87264df)

                 修法目的是避免二次洩密,促使企業                               範圍除了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

            願意提告,且有利於檢察官「速偵速結」,                                 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
            本次修正同時也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                                  務等資訊外,也包括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                                  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露、交付
            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以期吸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資訊。

            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此亦是落實
            107 年 3 月間行政院就中國大陸對臺 31                             §《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
                                                                  注意事項》
            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強營業秘密
            保護」。                                                     為因應《營業秘密法》修正,法務部

                                                                於 109 年修訂本注意事項,主要為使檢
            §《國家情報工作法》
                                                                察機關妥適辦理營業秘密案件,將以下情

                 為嚇阻洩漏國家安全或利益情報之行                               形增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一)涉及

            為,我國於 109 年修正公布本法部分條文,                              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為維護產業倫理
            如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身                                  與競爭秩序,調和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追訴,同時也提高罰金。另由於中共刺探                                  (二)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指揮偵辦。
            情報之範圍已擴及營業秘密,因此,本法                                  (三)分案時未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明定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                                  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法定所舉情事,
            益的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而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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