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清流雙月刊 N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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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目的是避免二次洩密,修正同時也強化對外國人 我國於 109 年修正公布《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
營業秘密之保護,並落實 107 年 3 月間行政院就中國大陸 條文,如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
對臺 31 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圖片來源:行政院, 身追訴,同時也提高罰金。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70ea5798-56c6-
4fbc-ba06-730ac87264df)
修法目的是避免二次洩密,促使企業 範圍除了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
願意提告,且有利於檢察官「速偵速結」, 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
本次修正同時也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 務等資訊外,也包括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 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露、交付
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以期吸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資訊。
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此亦是落實
107 年 3 月間行政院就中國大陸對臺 31 §《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
注意事項》
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強營業秘密
保護」。 為因應《營業秘密法》修正,法務部
於 109 年修訂本注意事項,主要為使檢
§《國家情報工作法》
察機關妥適辦理營業秘密案件,將以下情
為嚇阻洩漏國家安全或利益情報之行 形增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一)涉及
為,我國於 109 年修正公布本法部分條文, 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為維護產業倫理
如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身 與競爭秩序,調和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追訴,同時也提高罰金。另由於中共刺探 (二)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指揮偵辦。
情報之範圍已擴及營業秘密,因此,本法 (三)分案時未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明定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 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法定所舉情事,
益的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而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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