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清流雙月刊 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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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的治理不妨思考以法律賦予 AI 適當之權利與義務,使其對可能致生的風險或實害承擔責任。




                 最後,是因 AI 而產生的利益應予開放                            而大幅修正,其中網路犯罪的防治和相關

            及盡可能公有化。在原則的第 23 項提及                                侵權行為的歸責與賠償機制極需被處理。

            「公共利益」,認為 AI 的問世及應用要符                               鑑於 AI 自我學習及自我調適後所可能產生
            合全人類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個國家或特                                  的不確定風險,本文建議對於 AI 的治理不
            定組織之利益。然而,「利益」的定義是                                  妨思考以法律賦予 AI 適當之權利與義務,

            什麼?這個問題的爭議性幾乎是不可能解                                  概念上類似透過立法擬制給予 AI 有限或準

            決的,而定義不清楚的規範,無論是私人                                  法人的資格,使其對可能致生的風險或實
            機構或公家部門,在執行上都會有困難,                                  害承擔責任。有別於傳統以自然人或法人
            其最終的結果就是法律漏洞。                                       為中心的立法,保障因 AI 的應用或商業化

                                                                使用而發生之權利受損並提供救濟,是新

               結語                                               一代治理規範的主旨。


                 不久的將來,人類社會現行的法律制
            度就會因為 AI 技術的發展和相關網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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