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清流雙月刊 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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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德國刑法〉對於因飲酒或服用藥品致不能安全駕
駛,依交通工具種類及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分別
規定罰則,交通工具種類包含火車、纜車、船舶或航
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等。
致不能安全駕駛,依交通工具種類及具體
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分別規定,其第 315a
條規定:由於飲酒或服用麻醉藥品,或由
於精神上或肉體上缺陷,在無法安全駕駛
對其他開車時滑手機、看影片、打瞌睡或男女朋友
火車、纜車、船舶或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 嬉戲等,足以造成分心且具有高度危險故意的駕駛
具者,處 5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第 316 行為,我國〈刑法〉未加重處罰,體例上並不衡平。
條規定,若其行為未能依前條規定處罰者,
意的駕駛行為卻並未加重處罰,體例上並
仍可處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將酒醉
不衡平。事實上我國早有〈刑法〉學者指
駕駛火車或航空機等大眾交通工具加重處
出,若有對情侶,女友替正在開車的男友
罰,尤具參考值得。
口交,男友心神恍惚之際撞死人,此一適
另外,〈德國刑法〉第 315c 條酒駕罪, 例其可罰性絕不亞於酒駕致死,而行為人
除了罰及酒駕、毒駕外,對其他出於精神 卻僅能依〈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至
上或肉體上缺陷、嚴重違反路權或交通規 多判處 5 年徒刑,其中之不合理,不言可
則、毫無顧忌超速等,皆一律重罰,而非 喻;因此,〈刑法〉第 185-3 條酒駕罪較
如同我國僅加重處罰酒駕,對其他開車時 理想修法,應係直接以行為人不能安全駕
滑手機、看影片、打瞌睡,甚或男女朋友 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即可,至於為何不
嬉戲等,足以造成分心且具有高度危險故 能安全駕駛,無需再作限制。
No.39 MAY. 2022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