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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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學堂
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相關計 落實迴避條款
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規定,
四、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經審查認定涉 若認定之關鍵技術項目,涉及參與相關會
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 議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自行迴避;會
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 議主席於知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時,應
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 令其迴避。而《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
或出資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 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於
資機關(構)應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達一定基準之計畫
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 認定相關會議,對參與計畫認定之人員比
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 照訂有相同之迴避條款。
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公告技術項目
善盡保密義務
一、依據國科會說明,相關修法旨在確保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政 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優勢,針對涉及
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加強保
技術計畫認定辦法》均明揭參與相關會議 護,避免非法外流侵害國家與產業利
之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對於應予保密 益,其並不影響合法商業行為及技術
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交流。國科會及各相關部會後續將配
參與相關會議之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對於應予保密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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