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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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學堂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明定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由國科會主委召集相關產官學
                   研領域專家組成。


                 情報、治安、大陸事務及司法機關                                    能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各機
                 (構)代表;(四)具有科學技術研                                   關(構)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或

                 究發展、科技政策、產業分析、法律                                   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前,應設專家審查
                 或其他相關專業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會協助審查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並

                 (五)具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                                   由各機關(構)自訂委員資格及會議
                 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等人員聘(派)                                   規則等事項。

                 兼任之。足見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涵
                                                                三、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
                 蓋產官學研相關領域專家,不僅專業
                                                                    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而且多元。
                                                                    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設專責單

            二、為協助關鍵技術審議會長期持續追蹤                                      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
                 研析關鍵技術,爰參考美國現行作法,                                  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專家審

                 設置關鍵技術辦公室,研編關鍵技術                                   查會審查後變更。
                 項目,及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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