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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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學堂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明定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由國科會主委召集相關產官學
研領域專家組成。
情報、治安、大陸事務及司法機關 能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各機
(構)代表;(四)具有科學技術研 關(構)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或
究發展、科技政策、產業分析、法律 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前,應設專家審查
或其他相關專業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會協助審查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並
(五)具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 由各機關(構)自訂委員資格及會議
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等人員聘(派) 規則等事項。
兼任之。足見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涵
三、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
蓋產官學研相關領域專家,不僅專業
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而且多元。
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設專責單
二、為協助關鍵技術審議會長期持續追蹤 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
研析關鍵技術,爰參考美國現行作法, 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專家審
設置關鍵技術辦公室,研編關鍵技術 查會審查後變更。
項目,及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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