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清流雙月刊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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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科會                                                    行政院
                                    關鍵技術辦公室                                                   公告生效

               STEP 01                 查收審查會                        STEP 03                     認定為
                                     提交之檢具資料                                                關鍵技術項目


                                        STEP 02                                               STEP 04






           各機關、機構                                                     國科會
             專家審查會                                              關鍵技術審議會


           定期盤點可能之                                                 審核辦公室
            關鍵技術項目                                                   提報資料



                                          圖 1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流程



               建立審查機制                                               管之關鍵技術項目,若符合持有關鍵

                                                                    技術者請求或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除規
                                                                    變化之情形,得經專家審查會審查後
                 定關鍵技術審議會召開之程序外,並
                                                                    變更。上開辦法另規定機關(構)為
                 明定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
                                                                    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所設
                 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
                                                                    置專家審查會之召開方式。
                 (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

                 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能等;(二)                               三、考量相關機關(構)盤點等相關流程
                 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國家                                   較為繁瑣,為具備充分作業時程以因

                 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三)產                                   應關鍵技術審議會定期會議,《政府
                 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四)其                                   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

                 他參考資料,經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                                   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規定,於行政
                 關鍵技術審議會;關鍵技術辦公室自                                   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行提報者,亦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具                                   後 3 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
                 資料。                                                (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

                                                                    終止後未滿 3 年、擬辦理、執行中及
            二、明定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經
                                                                    已列管之計畫。為確認前述條件,應
                 行政院公告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
                                                                    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
                 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是否屬於該關鍵
                                                                    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 5 人,組
                 技術項目之疑義。技術主管機關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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