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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國科會 行政院
關鍵技術辦公室 公告生效
STEP 01 查收審查會 STEP 03 認定為
提交之檢具資料 關鍵技術項目
STEP 02 STEP 04
各機關、機構 國科會
專家審查會 關鍵技術審議會
定期盤點可能之 審核辦公室
關鍵技術項目 提報資料
圖 1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流程
建立審查機制 管之關鍵技術項目,若符合持有關鍵
技術者請求或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除規
變化之情形,得經專家審查會審查後
定關鍵技術審議會召開之程序外,並
變更。上開辦法另規定機關(構)為
明定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
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所設
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
置專家審查會之召開方式。
(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
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能等;(二) 三、考量相關機關(構)盤點等相關流程
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國家 較為繁瑣,為具備充分作業時程以因
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三)產 應關鍵技術審議會定期會議,《政府
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四)其 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
他參考資料,經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 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規定,於行政
關鍵技術審議會;關鍵技術辦公室自 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行提報者,亦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具 後 3 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
資料。 (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
終止後未滿 3 年、擬辦理、執行中及
二、明定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經
已列管之計畫。為確認前述條件,應
行政院公告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
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
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是否屬於該關鍵
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 5 人,組
技術項目之疑義。技術主管機關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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