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清流雙月刊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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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之界 敵對之影
我國對境外敵對勢力蓄意散布之 海空軍刑法》等。對於各該行政領域的散
虛假訊息應處法律 播謠言或不實訊息,固然以刑法相繩,但
即便最重的「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
在我國,雖然《刑法》、《反滲透法》、
言或不實訊息」(《陸海空軍刑法》),
《國家安全法》等已將「境外敵對勢力」
法定刑度也不過至多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入法,但盤點所謂「謠言條款」,也
跟香港〈國安條例〉比較,可謂相當敦厚。
就是意圖危害或罔顧國家安全,勾結境外
敵對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等事
非屬行政領域之不實訊息以
實陳述行為之相關罰則,實務上散見在各
〈社維法〉查處遏止成效似有限
法律裡且效果多樣。
至若不屬於前述提到的各該行政領域
如以「行政罰化」與「刑事罰化」兩
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則回歸到〈社維法〉
類型區分觀察,前者見於《動物傳染病防
第63條「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治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與《糧
處理,僅能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
食管理法》,以罰鍰對待;後者則見於《公
元以下罰鍰。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災害防救法》、《食品安全 要特別一提的是,〈社維法〉第 63 條
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與《陸 從 1991 年初始版以來就原封不動地沿用至
今。再溯源考察,檢視當年立法說明,又
大方承認係參考「違警罰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禁止散布謠言,以維持公共安
寧」(俗稱「謠言條款」)而來。換言之,
面對各種虛假訊息攻勢的席捲而來,我國
仍相當「念舊」地沿用 1950 年代違警罰法
時代的散布謠言條款,作為當代對抗虛假
訊息最常用的法制
武器。
我國〈社維法〉第 63 條
自 1991 年初版以來沿用
至今,溯源考察其立法根
本為參考 1950 年代「違
警罰法」的「謠言條款」,
我國針對意圖危害或罔顧國家安全,向公眾發布虛 已不符現代法制武器需
假或具誤導性等事實陳述行為之相關罰則,實務上 求。(圖片來源:數位典
散見在各法律裡,然其刑度罰則與香港〈國安條例〉 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
相較仍輕量許多。(圖片來源:疾病管制署 FB,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Z4RrLVo7Nj1zLqWV/) tw/item/00/45/c0/c9.html)
No.53 SEP. 20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