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清流雙月刊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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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之界  敵對之影








               我國對境外敵對勢力蓄意散布之                                   海空軍刑法》等。對於各該行政領域的散

               虛假訊息應處法律                                         播謠言或不實訊息,固然以刑法相繩,但
                                                                即便最重的「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
                 在我國,雖然《刑法》、《反滲透法》、
                                                                言或不實訊息」(《陸海空軍刑法》),
            《國家安全法》等已將「境外敵對勢力」
                                                                法定刑度也不過至多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入法,但盤點所謂「謠言條款」,也
                                                                跟香港〈國安條例〉比較,可謂相當敦厚。
            就是意圖危害或罔顧國家安全,勾結境外
            敵對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等事
                                                                  非屬行政領域之不實訊息以
            實陳述行為之相關罰則,實務上散見在各
                                                                  〈社維法〉查處遏止成效似有限
            法律裡且效果多樣。
                                                                     至若不屬於前述提到的各該行政領域
                 如以「行政罰化」與「刑事罰化」兩
                                                                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則回歸到〈社維法〉
            類型區分觀察,前者見於《動物傳染病防
                                                                第63條「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治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與《糧
                                                                處理,僅能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
            食管理法》,以罰鍰對待;後者則見於《公
                                                                元以下罰鍰。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災害防救法》、《食品安全                                       要特別一提的是,〈社維法〉第 63 條
            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與《陸                                  從 1991 年初始版以來就原封不動地沿用至

                                                                今。再溯源考察,檢視當年立法說明,又

                                                                大方承認係參考「違警罰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禁止散布謠言,以維持公共安

                                                                寧」(俗稱「謠言條款」)而來。換言之,
                                                                面對各種虛假訊息攻勢的席捲而來,我國

                                                                仍相當「念舊」地沿用 1950 年代違警罰法
                                                                時代的散布謠言條款,作為當代對抗虛假

                                                                                         訊息最常用的法制
                                                                                         武器。



                                                                                        我國〈社維法〉第 63 條
                                                                                        自 1991 年初版以來沿用
                                                                                        至今,溯源考察其立法根
                                                                                        本為參考 1950 年代「違
                                                                                        警罰法」的「謠言條款」,
              我國針對意圖危害或罔顧國家安全,向公眾發布虛                                                    已不符現代法制武器需
              假或具誤導性等事實陳述行為之相關罰則,實務上                                                    求。(圖片來源:數位典
              散見在各法律裡,然其刑度罰則與香港〈國安條例〉                                                   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
              相較仍輕量許多。(圖片來源:疾病管制署 FB,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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