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清流雙月刊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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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第 63 條法律效果低微、法 本為當然之理。德國、法國、歐盟、澳洲
院裁定過程曠日廢時,且不罰率偏高,以 都有立法案例可以參考。從《數位通訊傳
2024 年 2 月新加坡直播主「凱蒂」(Kiaraa 播法》草案到《數位中介法》草案,政府
Kitty)自導自演遭雞蛋攻擊案為例,當地 本有心師法外國相關先進法制治理網路亂
警方辛苦調閱監視器戳破網紅的造假伎 象,無奈《數位中介法》草案裡編列 25 億
倆,並以〈社維法〉移送到高雄地方法院 元欲成立「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之舉
簡易庭,結果法官判處直播主新臺幣(下 成為各方攻擊草案的致命破口,導致草案
同)3 萬元、助理 2 萬元之罰鍰。倘若換 遭受「立法未遂」之挫敗,令人遺憾。
算本案處理所動用的直、間接公帑花費,
所幸,2023 年 5 月立法院通過《證券
恐怕早已超過其罰鍰額度。且在法院裁定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之 1,開始懂
做成前 3 天,該網紅及助理兩人早已出境,
得將管制重心從行為人移轉至數位平臺歸
使這合計 5 萬元的罰鍰,頓時成為行政執
管,規範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也禁登
行呆帳(後續才由律師代繳)。
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 6 類廣告,平臺業者
回顧本案整個過程,由於法律陳舊 如果違規刊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個
缺漏,國家執法尊嚴遭詬譏,我國若繼 進步的立法值得嘉許,只是近 1 年來《證
續死抱 1950 年代的謠言條款來治理當代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之 1 的平臺
充斥於網路的虛假訊息、詐騙廣告,當 連帶責任條款,在法院判決實務上究竟有
非智舉。
管制網路不實言論應
儘快落實法令與配套
數位社會轉動太快,致使
法律規範永遠在實務狀況後方
苦追,針對數位通訊業乃至於
跨國性數位社群平臺所引發的
各種問題進行法律相關管制,
為因應網路投資詐騙事件層出不
窮,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 70 條之 1,規範
網路平臺業者義務與應負連帶責
任。(資料來源:行政院全球資
訊網,https://www.ey.gov.tw/Page/9277
F759E41CCD91/626a2a09-a51e-4ace-
848b-3f1867bd0f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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