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清流雙月刊 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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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間諜往那跑?










































                                                                                    《國家安全法》此次修法目的是為
                                                                                    更周延保護我國產業競爭力與鞏固
                                                                                    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核心關鍵技
                                                                                    術之營業秘密遭到境外敵對勢力或
                                                                                    其相關資組織人員侵害。(資料
                                                                                    來源:行政院,https://www.ey.gov.tw/
                                                                                    Page/9277F759E41CCD91/5d673316-
                                                                                    5cc1-4b37-a756-8cd62a9e522d)







                 此外,為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本                                業秘密行為,增訂刑事處罰與科處罰金刑
            次修法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及範                                  採取加重級距方式,如任何人為大陸地區

            圍, 且規定其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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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辦法,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應定期檢討。                                     幣(下同)5 百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之罰
                                                                金。另因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之商業利

                                                                益,所以本次參酌《營業秘密法》之規定,
               加重級距強化課責機制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

                 為發揮嚴懲及嚇阻效果,《國家安全                               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 2 倍至 10 倍
            法》第 8 條就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                                範圍內酌量加重。本法同時增列鼓勵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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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3 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
              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No.41 SEP. 20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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