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清流雙月刊 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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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考量設定管轄法院 業法院管轄,因法無明文,易生疑義,故
本次增訂前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
本次修法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
訴者,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兩者雖非屬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行 此外,基於專業考量,第 19 條則增訂
為態樣,然其對國家法益之侵害程度亦應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
等同視之。所以《國家安全法》第 18 條增 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期能速審速結
訂上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 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
及商業法院。 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在偵查實務上,對與前述兩罪之案件
結語
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1 款(即一人犯數罪者)所定相牽連關係 本次修法不僅攸關國家核心關鍵技
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 術,也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而直接影響
案件,由於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時,究 者則是我國高科技產業。如報載因業界至
應由高等法院管轄,抑或由智慧財產及商 感憂慮與關切,故修法通過後不久,國內
《國家安全法》第 18 條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第一審管轄權歸屬
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於第 19 條增訂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期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資
料來源:行政院,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5d673316-5cc1-4b37-a756-8cd62a9e5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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