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清流雙月刊 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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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間諜往那跑?


















































                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立法時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然而科技產業趨勢瞬息萬變,對於法條
                中所列之技術也應適時滾動式調整修正。



            高科技廠商即召開會議以研商因應之道。                                       再者,本法明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
            為協助業者釐清疑義,俾利本法推動,最                                  認定程序,係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後提出幾點淺見:                                            會會商有關機關決定,所以建議應建立合
                                                                法可行且可受公正檢驗之審查機制,避免
                 首先,本次修法保護之客體為國家核
                                                                標準或要件不一致使適用範圍過大,造成
            心關鍵技術,雖於法條中有所界定,惟實
                                                                業者困擾,並提供便民措施,俾利業者提
            際上包含哪些技術,依法尚待行政院公告
                                                                出申請或接受審查。
            後送請立法院備查,因影響高科技產業之

            研發、列管人員及業者責任等,所以有關                                       最後,因現行政府機關常委託、補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                                  或與業者合作開發技術,故在簽訂委託或

            業界進行充分溝通,復因科技產業趨勢瞬                                  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息萬變,對於核列之技術亦應適時滾動式                                  之範圍。相信未來若結合以上方式,將有

            調整修正。                                               助業者願意充分配合,始能有效達到修法
                                                                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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