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清流雙月刊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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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其刑而已。目前司法實務見解相對較為保 被害人之呼吸、脈搏是否已達應實施人工
守,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造成相對人死 心肺復甦術之程度,並以正確之方式,依
亡之情況下,或為保障死者家屬之民事求 序胸部按壓、暢通呼吸道及檢查與維持呼
償權,率皆判決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難過當。 吸⋯⋯惟被告明知自己未學過醫療相關人
工心肺復甦術急救程序,未具備相關急救
司法實務對好心救護者, 能力,足以觀察評估被害人之呼吸、脈搏
是否已達應實施人工心肺復甦術之程度,
仍稍嫌嚴苛
及以正確方式實施人工心肺復甦術,理應
就上開〈救護法〉第 14 條之 2 在判決 儘速撥打急救專線,等待專業人士到場為
書查詢系統以死亡結果搜尋,僅尋得一則 被害人進行人工心肺復甦術,且依被告年
判決即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1 齡智識、生活經驗及當時情形,亦無不
號刑事判決,判示指出:「然縱被害人當 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捨此不為,而係擅
時確有無呼吸、心跳之情事,被告為被害 自以右手握拳集中往心臟處捶打之錯誤方
人實施人工心肺復甦術前,仍應注意觀察 式,持續約 1 分鐘,對被害人為錯誤之急
救行為,足見其避難行
為 已有 過 當,應 堪 認
定。」可見目前我國司
法實務對正當防衛、緊
急避難過當之判斷似仍
嫌稍微苛刻。
實施人工心肺復甦術前,理應儘速撥打急救專線,並注意觀察
患者之呼吸、脈搏是否已達應實施人工心肺復甦術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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