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清流雙月刊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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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解釋,6 種不會構成賄選的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參考,若發生實際
                        個案,例如:假借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實則為旅遊行程,屬迂迴逃避刑責,
                        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圖片來源:截自三立新聞,https://
                        youtu.be/SJuY8XSYtZs)

            「虛偽設籍(幽靈人口)」、「不實訊息(黑                                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

            函、假訊息)」及「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
            入選舉」。                                               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日

                                                                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
                 第二部分的非賄選行為,包括「以介
                                                                桌曆、日曆、月曆等」、「單純動員群眾,
            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
                                                                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等常見選
            價值卅元以下之宣傳物品」,即發放卅元
                                                                舉手法,亦不會構成賄選。
            以下的「文宣品」不違法,但若是「贈品」,
            不論金額,檢察官仍會發動偵查,再依個                                       法務部解釋,以上行為態樣,均僅是

            案認定是否構成賄選。又如「參與民俗節                                  彙整過去實務見解,若發生實際個案,仍
            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                                 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                                  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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