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清流雙月刊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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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法務部於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另公布 6 種不會構成賄選的行為態樣,包括「參與民俗節慶、廟會、
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
社會常情者」、「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日
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
往返競選活動會場」等常見選舉手法。(圖片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趙守彥攝,https://nchdb.boch.
gov.tw/assets/advanceSearch/folklore/20150123000003)
五、 提前賄選會構成犯罪? 妨害選舉與非賄選行為態樣
司法實務認為,有關投票行賄或受賄 因應日新月異的賄選手法,法務部新
罪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 修訂「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
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故候選人為求當選, 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列舉 28 項原則上
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前或其登記參選 會構成妨害選舉的行為態樣,第二部分是
前,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 列舉 6 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
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風。換言之, 態樣。
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如其已著手賄選
第一部分除囊括過去 23 項傳統賄選
之犯行,日後並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
型態,另新增「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
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該當,並不因其
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
賄選在先,而影響犯罪之成立。
工具」、「約其放棄競選(搓圓仔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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