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清流雙月刊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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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林志穎於 7 月駕駛特斯拉自撞汽機車分隔島,引發火燒車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在臺灣熱心伸出援手者可不負
        事故,幸好現場民眾見狀,連忙將其與孩子救出。(圖片來源:                             民、刑事責任;惟按〈刑法〉緊急避難規定,正當防衛、緊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急避難在行為過當的情況下,仍會構成犯罪。




            引發熱議,能帶來多大程度之修正與撼動,                                      雖有部分學者提出,依 102 年新修正
            值得後續觀察。                                             之《緊急醫療救護法》(下稱〈救護法〉)

                                                                第 14 條之 2 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

               遇難不敢救,誰讓社會冷漠                                     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
                                                                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
                 我國〈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
                                                                〈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用以強
            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調在臺灣熱心伸出援手者可不負民、刑事
            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定義依〈刑
                                                                責任;惟按〈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規定:
            法〉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過失。」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之判斷標準,學說上雖然參考德國〈刑法〉
                                                                刑。」細研〈救護法〉上開條文,僅係重
            引入客觀歸責理論取代傳統相當因果關係
                                                                複規定,所謂特別法毋寧純屬具文,無實
            說,該理論仍嫌空泛,個案上是否構成過
                                                                質助益;更且〈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失仍有待法官、檢察官依其自由心證而做
                                                                第 24 條緊急避難在行為過當之情況下,仍
            判斷。
                                                                會構成犯罪,至多只是「得」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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