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清流雙月刊 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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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資;另同條第 3 款規

                                                                定,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資,如店家
                                                                   欲透過取得消費者信用卡卡號以確認特

                                                                    定自然人身分,屬《個資法》上蒐集
                                                                     個資行為,自應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有關非公務機關(指公
                                                                     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

                                                                    體)蒐集個資合法事由規定。


                                                                          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資
                                                                     時,除有《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得
                                                                   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依法履行告知

                                                                義務,告知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

                                                                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
                                                                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
                                                                之,而告知方式亦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
             加密資料雖無法直接識別特定當事人,但若可對照、
             組合、連結識別特定者,仍屬《個資法》所稱之個資。                           求當事人簽署。

                                                                三、個資當事人得授權他人代為行使其

                                                                     權利

                                                                     個資當事人對保有其個資之公務機關

                                                                 或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
                                                                   除有《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所列得拒

                                                                    絕提供之情形者外,前述機關應依當
                                                                     事人請求,就所蒐集之當事人個資答

                                                                     覆查詢、提供閱覽。另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

                                                                  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
                                                                對本人發生效力。故當事人自得授權其代

                                                                理人行使上開權利,惟有關代理權限之有
                                                                無及其範圍,則屬個案事實認定。
             店家欲透過取得消費者信用卡卡號以確認特定自然人
             身分,屬《個資法》上蒐集個資行為,應符合《個資
             法》第 19 條第 1 項有關蒐集個資合法事由規定。





                                                                                                 No.51 MAY. 202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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