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清流雙月刊 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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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公務機關若為調查學員有無違反請假規定,以避免影響學員全體權益及日後民眾權益等為由,請移民
署提供特定學員之出入境資料,藉以作為相關證明文件,似未達「重大」危害民眾權益之程度。
依《個資法》第 5 條規定,恐已逾越單純
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範圍,而難
認有《個資法》第 51 條之適用,故相
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
資法》第 19、20 條規定(如經當事人
同意)辦理。
結語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資,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但若將資訊架設為網站 誠如司法院大法官所
公開予不特定人瀏覽,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則
應按照《個資法》第 19、20 條規定辦理。 見,隱私權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故屬
《憲法》所保障者,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
個資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
因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
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
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
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爰予以排除。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
若個人架設線上族譜網站雖與其職業 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透過本文可
或業務無關,惟該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瀏覽, 知,個資保護並非僅是法令條文,而是攸
且內容涉及族譜成員之工作地、配偶、子 關每個人權益,大眾均應建立正確認識並
女、戶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詳細資料,此 且知法守法。
No.51 MAY. 2024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