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清流雙月刊 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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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地
電信公司所掌有之行動電話用戶資料係屬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疇,依《電信法》和《電
信管理法》規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通信內容及帳務紀錄等,負有保密義務。
務紀錄,應予保密。準此,電信公司所掌 以蒐集或處理個資,然應以對個資當事人
有之行動電話用戶資料係屬人民秘密通訊 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為之。故公務機關若
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疇,電信事業負有保 請電信公司提供行動用戶資料進行電話訪
密義務。 問,已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依《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公務機關 七、業者以贈品誘使學童提供個資應善盡
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應符 告知及取得同意
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其所採取之方法應有
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蒐集未成年學
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應選擇對人
童之個資,除應注意以贈品誘使學童提供
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
個資,是否已違反《個資法》第 5 條之誠
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實信用原則外;另應踐行《個資法》第 8
的之利益顯失衡平(衡量性或狹義之比例
條第 1 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告知方式
原則)。
應符合學童之年齡、生活經驗及理解能力,
綜上,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以容易理解、清楚簡單之語言或文字為之,
且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用戶資料應負保 並使該學童得以充分瞭解其個資之後續利
密義務,故電信公司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使 用,倘業者未完整踐行告知,或其告知對
公務機關進行電話訪問,而公務機關雖得 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資之後續利用,即不
No.51 MAY. 2024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