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清流雙月刊 NO.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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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4 年美國國會通過《通訊協助法》

                                                                     (CALEA)

                                                                     此法由時任總統威廉 ‧ 傑佛遜 ‧ 柯

                                                                林頓(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簽署。明
                                                                文要求通訊服務業者,須具備協助執法機

                                                                關進行通訊監察的能力,該法案旨在執行
                                                                法律授權電子監控活動的合法性;2005 年

                                                                8 月擴大適用範圍,範圍涵蓋「網路寬頻
                                                                服務提供者」及「與傳統電話業者互連之

                                                                網路電話業者」,即包括傳統電話通信、
                                                                網際網路、VoIP 通信等在內的現代通信服
             後門程式為軟體工程師在開發之初,設計未來方便進
             入系統修改和測試程式的缺口,可規避軟體安全性控                            務,確保電信運營商有義務協助執法機關
             制,以隱密方式取得對程式或系統的存取權。                               的需求。      8


            乎在執行層面無法採取合宜的措施,依然                                  二、2005 年加拿大司法部合法存取常見問

            陷入人權與法治無法取捨的難題。                     7                    題解答(Department of Justice Law-
                                                                     ful Access FAQ)提出

               外國法制研析                                                加拿大政府在問題解答中提出合法截

                                                                取通信並搜查及扣押電腦資料,主要用於
                 隨著進入 21 世紀,資訊科技日新月
                                                                調查重大犯罪及國家安全威脅等情形。在
            異,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傳統通訊監察失
                                                                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去效用。網路通訊封包加密技術的變革,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約束
            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層面。全球為了應
                                                                下,法官得以核發令狀,授權執法機關合
            對這一挑戰,《執法機關通訊協助法》
                                                                法截取通信資料(範圍包括固網技術、無
            (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
                                                                線技術,如手機、衛星通信;互聯網技術,
            forcement Act, CALEA)被設計來確保電
                                                                如電子郵件和網路)。惟目前並無規範所
            信運營商能夠在其網路中實施技術修改,
                                                                有電信服務業者,都需要在其網路中設計
            以便執法機構能夠執行法庭授權的電子監
                                                                攔截功能,這給執法機構帶來執法上額外
            控。茲就各國立法情形,分述如下。
                                                                的負擔。      9




            7   蕭國振,《「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 116-117。
            8   CONGRESS.GOV, “H.R.4922 - 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3rd-congress/house-bill/4922.
            9   Government of Canada, “Summary of Submissions to the Lawful Access Consultation,” 2005, https://www.justice.gc.ca/eng/cons/la-al/sum-res/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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