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清流雙月刊 NO.52
P. 32
MJIB
一、1994 年美國國會通過《通訊協助法》
(CALEA)
此法由時任總統威廉 ‧ 傑佛遜 ‧ 柯
林頓(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簽署。明
文要求通訊服務業者,須具備協助執法機
關進行通訊監察的能力,該法案旨在執行
法律授權電子監控活動的合法性;2005 年
8 月擴大適用範圍,範圍涵蓋「網路寬頻
服務提供者」及「與傳統電話業者互連之
網路電話業者」,即包括傳統電話通信、
網際網路、VoIP 通信等在內的現代通信服
後門程式為軟體工程師在開發之初,設計未來方便進
入系統修改和測試程式的缺口,可規避軟體安全性控 務,確保電信運營商有義務協助執法機關
制,以隱密方式取得對程式或系統的存取權。 的需求。 8
乎在執行層面無法採取合宜的措施,依然 二、2005 年加拿大司法部合法存取常見問
陷入人權與法治無法取捨的難題。 7 題解答(Department of Justice Law-
ful Access FAQ)提出
外國法制研析 加拿大政府在問題解答中提出合法截
取通信並搜查及扣押電腦資料,主要用於
隨著進入 21 世紀,資訊科技日新月
調查重大犯罪及國家安全威脅等情形。在
異,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傳統通訊監察失
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去效用。網路通訊封包加密技術的變革,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約束
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層面。全球為了應
下,法官得以核發令狀,授權執法機關合
對這一挑戰,《執法機關通訊協助法》
法截取通信資料(範圍包括固網技術、無
(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
線技術,如手機、衛星通信;互聯網技術,
forcement Act, CALEA)被設計來確保電
如電子郵件和網路)。惟目前並無規範所
信運營商能夠在其網路中實施技術修改,
有電信服務業者,都需要在其網路中設計
以便執法機構能夠執行法庭授權的電子監
攔截功能,這給執法機構帶來執法上額外
控。茲就各國立法情形,分述如下。
的負擔。 9
7 蕭國振,《「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 116-117。
8 CONGRESS.GOV, “H.R.4922 - 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3rd-congress/house-bill/4922.
9 Government of Canada, “Summary of Submissions to the Lawful Access Consultation,” 2005, https://www.justice.gc.ca/eng/cons/la-al/sum-res/faq.
html.
30 清流雙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