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清流雙月刊 NO.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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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的應作為與未作為 付的監管多透過「承作業務前須取得許可
證」、「業務與風險分級」或「規模及交
參照國外立法例, 美國的電子支付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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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限額」等手段,無非是因為支付業事涉
務是由聯邦層級要求業者於承作業務前須
金融體系穩定與交易秩序。我國在 2015 年
取得許可證才能提供服務,取得資格及程
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為
序則由各州自行訂定,雖各州採用的法制
金管會,該法於 2021 年大幅修正,擴大電
並不相同,但多數均採用統一州法委員會
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同時整併電子票證
所推動的統一「資金服務法」(Uniform
發行管理條例,但始終未將第三方支付服
Money Services Act)。歐盟涉及電子支
務業納入監管。
付的法規為「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在此規定下,經營 文行至此,相信您已看出問題所在。我
支付服務業務亦須取得許可,對支付機構 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並非特許行業,僅需
的資本額與資金比例設定不同規範,採用 向經濟部商業司進行公司登記即可成立,
分級監理與規範,顯示出歐盟對於業務分 資本額亦無特殊限制。截至 2024 年 4 月,
級、風險分級,採取不同規模適用不同規 曾登記在案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竟高達
範的監管態度。鄰國日本支付業的主管機 1 萬 6 千 893 家,扣除解散、撤回、廢止
關為金融廳,以「資金清算法」(資金決 等,仍有 1 萬 2 千 534 家業者為核准設
済に関する法律)為規範支付業的法令依 立、核准登記的營運中第三方支付業者。 6
據,亦有資金清算法施行
命令及資金移轉服務業
的內閣府令,明確規範資
金移轉業務、預付儲值型
支付業務的監管要求,包
含申請登記、資安管理、
履約保證、交易限額等,
監管要求鉅細靡遺規範
在施行命令。
由以上國外法制可
歐盟的「支付服務指令」(PSD 2)規範第三方支付業者須取得國家主管
知,各國對於第三方支 機關的認證許可,並採用分級監理與規範。(Photo Credit: IBM TechXchange
Community, https://community.ibm.com/community/user/integration/blogs/carlo-
marcoli1/2018/08/21/a-reference-architecture-for-ps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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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念祖、戴凡芹,〈「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評析〉,《萬國法律》,228 期,2019 年 12 月,頁 83-96。
6 參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工商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公司登記(依營業項目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https://
data.gcis.nat.gov.tw/od/detail?oid=12EE0DE2-A3C2-4F68-8455-7A9DE04069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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