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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IB 哀慟之後
現行〈刑法〉無加重結果犯
國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安全未獲保障
審視本次事故原因,研判大抵因輕忽
未作防範,看似並無犯罪動機或能量,卻
釀成人間悲劇。經此事件,國人搭乘交通
工具之潛在不安全感勢必上升。
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 183 及
184 條,於 1911 年《欽定大清新刑律》第
現行〈刑法〉立基於清末時空環境,不符當
212 條即已存在,當時處 5 年以上至無期 代所需。
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多人受傷者,處 10
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然現行〈刑法〉 留石器時代,卻並不符合當今科技發展, 近年來汽機車逆向行駛事件頻傳,此類違規稍有不慎易造成多人傷亡,罰則應隨時變動修正。
(圖片來源: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樹林派出所 FB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railwaypolice.
第 183 及 184 條竟然無加重結果犯規定, 更不可能於未來超前部署,大致上還維持 shulin/posts/923981604390495)
法益侵害相對較輕微之〈刑法〉第 185 條 在二次大戰前之科技水平。按晚清當時立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卻設有加重結果犯處 法者,根本無法預見或想像一過失行為能 或機車騎上國道、在國道逆向行駛等;類 法與時轉則治 治與世宜則有功
罰規定,體例上尚不及清末完整,尤其現 釀成如此重大傷亡。此從 2019 年〈刑法〉 此行徑,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數十輛甚或
明朝名相張居正有言:「天下之事,
行第 183、184 及 185 條構成要件文義多 才修法將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高 百輛汽車擦撞毀損、車毀人亡。然現行〈刑
慮之貴詳,行之貴力,謀之於眾,斷之在
所重複,均亟需適切統整。唯有建構更完 上限 2 年拉高為 5 年即可得知。但受限於 法〉第 185 條妨害交通罪卻只能處違規者
獨。」我們必須承認,以晚清時代之刑法
備法律規制及相關行政措施,建立安全至 罪刑法定主義,只要立法者沒修法,法官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
和刑法理論,來處理太空時代之刑法問題,
上、生命至上的信念,才能減少交通安全 亦僅能忠實地依法裁判。 下罰金。本條與 1911 年《欽定大清刑律》
難以想像其適格性。在臺灣,〈刑法〉修
事故之發生,以慰亡者並安生者。 第 210 條,處 4 等以下有期徒刑(1 年以
正往往要靠一些重大傷亡案件為契機,民
拿明朝的劍 斬清朝的官? 上 3 年未滿)、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氣固然好用,但立委諸公之目光更應穿透
現行〈刑法〉立基於清末時空背景 相隔百年,彼此法定刑卻相距不大,即是
〈刑法〉是與人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 個案,看到現行〈刑法〉背後之時空因素,
一明顯例證。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承繼自 1911 年 法律,隨著人類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快速 為整體性思考;文末,徒法不足以自行,
《欽定大清新刑律》,歷經民初《暫行新 變動與發展,〈刑法〉就要隨時變動修正, 只有當大多數交通參與人員堅守交通安全
刑律》、1928 年《舊刑法》,到 1935 年 否則會不敷實際需要。我國〈刑法〉自 規制,一個平和有序之交通秩序才會產生,
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現行《中華民國刑法》, 2005 年全面修正後,就很少大幅度修正。 然後,交通安全之落實保障才有可能。
其所立基之經濟發展水準,雖不能謂仍停 比如邇來新聞上常見汽機車逆向行駛,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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